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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认定规则解读(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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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5 19: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版非经常性损益认定规则解读


一、定义比较

08版规则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上述定义相对于07版定义的主要变化在于:一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下利润表列报要求的变化,考虑到公司经营业务的多样性,以“正常业务”取代了“主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二是强调了非经常性损益的特点是“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三是将界定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标准确定为是否“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



二、新增列举项目

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2.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3.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4.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5.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6.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三、做了修改的列举项目

1.
明确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应当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
除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外,要求将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3.
明确了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判断标准,一是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计算,四是能够持续享受;

4.
针对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列举项目部分排除了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例外条件;

5.
除取得子公司时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即通常所说的“负商誉”)外,根据相同的原则,要求将取得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6.
除委托投资损益外,要求将类似的委托管理资产的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

7.
将“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预计负债产生的损益”相应修改为“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这一方面考虑了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变化,另一方面也根据实际情况涵盖了更为广泛的内容;

8.
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修改为“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突出了公司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加以判断的信息披露责任。

此外,08版新规则明确规定,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应扣除涉及的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



四、信息披露方面的新规定

1.
公司在原有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的基础上,根据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

2.
公司应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内容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3.
如果公司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未将新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应当在非经常性损益的附注中单独做出说明。



评论

1.
在以往的实践中,对非经常性的认定有“重列举、轻定义”的现象。即很多公司只将规则明确列举的事项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对于规则没有明确列举,但其性质和频率却具有非经常性的事项则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监管层显然意识到了这一本末倒置的现象,所以在08版规则中除了重新界定定义外,还特别突出了定义的重要地位,让定义来统领全局。

2.
强化公司的主动判别和充分披露义务。对于没有明确列举的事项,公司应从性质、发生频率和对报表的影响等三个方面来主动判断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对于有明确列举的事项,若公司依据自身具体的经营情况来判断,也可以将其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
 楼主| 发表于 2008-12-5 19: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自土哥投行博客,偶经常去那里转,很赞的一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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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7 15: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我也去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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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6: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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