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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保荐管理办法》68条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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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08: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请教:第四条如何理解。其中的发行人是指?
发表于 2008-12-7 10: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应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

如果甲保荐代表人推荐A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在保荐期间,A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符合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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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是指保荐代表人,
意思应该是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 内不能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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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0:3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拆开来就是:
因保荐业务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或者
因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所以,同意2楼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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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1: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说一点:
就该是保荐代表人受到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就按上述处理。
上面的几位都没注意到,几项的前提,如果把前题加上去就是: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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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7 11:5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skywalker66 于 2008-12-7 10:36 发表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拆开来就是:
因保荐业务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或者
因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 ...

4楼理解的对.
分为2种情况,即保荐人自身因保荐业务受公开谴责,或其保荐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受公开谴责的都应对保荐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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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0 14: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各位的回答
心里大概有点搞明白。唯一感到相对合理的解释只能用4楼的了。
矛盾的地方是,这发行人情况不应该出现在“在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文下,更合适放在“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中。

而且这第四条的表述方式实在是令人不感恭维。太容易岐义了,难道中国的立法水平真的没点靠谱。
套用句老话:活在这个时代,不知是幸与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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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4: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victoriia 的帖子

同意你的观点
保荐代表人受到公开谴责才被暂停其受理,而不是其保荐的发行人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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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5: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各位的观点,当时俺也是颇费了时间来琢磨这句话
LZ是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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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0 16:2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自己看的时候是同2楼的。但是看了楼主的话“矛盾的地方是,这发行人情况不应该出现在“在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条文下,更合适放在“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觉得有道理,反而觉得应该是按5,8楼的理解。

确实是个超级歧义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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