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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跨税收管辖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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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4: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农业类公司,拟在总公司所在的税收管辖区外设立一个分公司,从事饲料生产和孵化环节。从税务角度看,分公司将饲料给总公司、总公司将种蛋给分公司孵化,分公司将孵化的雏鸡给总公司一定必须反复开票吗?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相关案例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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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5: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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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6: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的,如果统一核算,总机构应统一申报纳税;如果单独进行核算,总、分支机构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若经有权机关(一般指上一级税务机关会同财政机关)审批后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但相应的地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所得税)仍需在当地申报并预缴,申报及预缴方式一般与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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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 19: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一定必须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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