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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有一个关于任职资格法条似有矛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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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0 17: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招股说明书》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人员独立方面: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初担任除董、监以外的职务并不得领取薪酬;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1.3: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
中小板和创业板运作规范上也有这一条。
那么,上市公司高管是否能担任控股股东的监事?这个一直牵扯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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