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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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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2 16:48: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请问各位大神,法律上 “相竞争的业务”具体 怎么界定???? 不在同一地方的算吗?

发表于 2017-5-23 10:54:0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共识。不过一般来说,如果GP做了,而之前又没有明确的约定时,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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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5-23 11:26:0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5-23 10:54
看合伙协议的具体约定和合伙人之间的共识。不过一般来说,如果GP做了,而之前又没有明确的约定时,需要承担 ...

但是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啊,不论双方约定与否,都是生效的啊。这样的话 监管部门能审批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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