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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关于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被吊销后其所持有股权发生变更的效力及其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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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02:2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好,小生在实务中遇到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被吊销后股权转让问题,以下先介绍一下大概情况,烦请各位版友路过而不吝相助,以解我惑,谢谢:

目标公司是中外合资公司,拟红筹上市,现需梳理股权变更的历史沿革情况。该公司在2003年有一次股权变动,是当时其中一位法人股东A将其所有股权转让给外方股东B(A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以A的名义实行),目标公司就此次股权变更作出了相应的决议,并取得了商务部门以及工商部门的认可。
但这问题在于A已经在1995年前后被吊销法人执照,并且一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债务情况不明;而根据当时的公司法以及工商部门的相关文件,吊销的效力与注销相同,且需要及时进行清算,因此A的法人资格已经消灭,应不能在正式清算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股权变更的决议及其行为。可能考虑到A的股东、A以及目标公司均出具了承担一切相关责任的承诺函,且就这一问题政策上也不明确,当地商务部门同意了对此次变更,工商部门也颁发了相应的法人执照。

对此,为了证明此次股权变更是合规的,我考虑过以下一些点:
(1)虽然A被吊销了,但具备诉讼资格(最高院2000年的答复支持这一观点);且按照现在的观念观之,A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相关的决定;
(2)A的此次股权变更属清算行为;
(3)相关责任人均表示对相关的纠纷予以承担,且主管部门对此予以认可。
但最终还是觉得无法很好地证明其合规性。在此,请问各位有何更为妥当的思路呢?这是第一个疑问。

如果认为它是有瑕疵的,进而需要如何弥补这一瑕疵以争取监管部门的认可呢?我的想法是,(1)请A先完成清算的工作,理清债权债务,重点是清理掉所有的债务,以免A的债权人对该次股权变更有异议而产生纠纷;(2)请A的股东、A、B、目标公司向监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作出相关承诺;(3)取得当地主管部门认为该次股权变更不具有法律障碍所出具的证明函件。不知道这样可行不?再次谢谢各位的不吝指导!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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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3:35:18 | 显示全部楼层
1、要做到主管部门出具无法律障碍的证明应该是不行的,这个案例纠结的地方就是居然登记了股权变动;登记部门的监管是有问题的。
2、A股东的承诺函应该可以兜底使用。
3、如果可行的话,还是要做清算的程序,彻底免除债权人的抗辩,这个是比较有实质意义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作为无法律障碍,试试吧。
4、换个思维,对于这个股权转让的行为,主要从受让方B阐述,其履行了审批、支付了对价、办理了变更登记,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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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2: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纠结的是,如果出现了股东被吊销的情况,这个股权转让还可以办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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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3: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B应该算是善意第三方吧,我认为B没有问题,从B的角度解释会好一些;至于A公司,清算并由股东出承诺会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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