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为上市公司,B为其控股股东,持有50%以上股权;
B有十个股东,甲为B第一大股东,持有B20%以上不到30%的股权;
现甲公司等B公司股东进行重组,重组后,维持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变,其他股东对B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计算甲公司以外其他股东对上市公司A的间接持股权益?
若需要计算,怎样计算?超过5%以上,是否需要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权益变动报告程序?
若无须计算,为什么?并求相关案例
此外,《收购管理办法》中56、57条的关系是什么?56条也包括通过投资关系取得上市公司股东控制权的情形,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57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五章 间接收购
第五十六条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即报告和要约程序)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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