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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关联交易的“先后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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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8 14: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madaniu 于 2012-1-9 09:16 编辑

新版块开张,捧个场,留个蹄印,抛个引玉的砖。

判断关联交易的“先后内外”
       一、先有关联方
    这话说出来有些幼稚,如果改成“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是判断一笔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的前提”或者“双方之间是否有关联关系是判断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前提”,好像就有点不那么幼稚了,但不如幼稚话那么好明白,况且保持思维的同一性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实务中确实就有做不到好好遵守这个幼稚规则的。
    深交所的《上市规则》及其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的思维方式在“关联交易及关联人”这个标题中充分的显露出来,在之后的内容中也是先表述哪些是关联交易,之后再界定谁是关联方。做的好的是会计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按照规矩的思维方式,先告诉大家谁是关联方,之后再界定哪些是关联交易。
    表述方式的先后倒也无关紧要,要紧的是在判断中也要如此。这一点《企业会计准则》可是误导了不少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赫赫有名的这一条,就是众多上市公司、众多中介机构将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作为关联交易披露的法律依据。
    拿一个高管作例子吧。公司物色到一个人,准备聘其为高管,首先一定是公司与对方接触,表达聘任的意图,接下来必定要做的一件事是双方就薪酬进行协商并最终确定。等包括薪酬在内的事情都谈妥,就可以进入法定的聘任程序了。这个过程展现出来的事实是,在这个人没有成为公司高管时,薪酬已经谈妥了。如果这算是一笔交易,剩下的只是履行了。在进入聘任程序前,这个人不是公司的高管,这笔交易呢?一定不是关联交易,这一点不会有人反对吧?如果承载这笔交易的是一个实质上的协议,那么这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协议,生效条件是聘任完成。在聘任完成这个时间点上,高管身份产生、关联关系建立、薪酬协议生效。
    按照“先有关联方”这个规则,与关联关系同时产生的交易就不是关联交易。事实的真相就这样清晰地展示出来了。
    有人在质疑“先有关联方”这个规则吗?那对立面就是“先有关联交易”,谁来论证一下其正确性?或者绕开这一点,谁来论证“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可以同时产生”的正确性与合理性?
    有人也许会问,那日后公司给高管涨工资算不算是先有关联方之后的交易?算不算是关联交易?这真是漂亮的一问!
    二、内外有区别
    这一问的力量可以把问题引申到什么是公司、公司的本质这样的深邃之处,对这个深邃得幽暗的地方,还是绕开些弄点容易的吧。
    没有人会同意注册资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是公司吧?没有人会同意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公司吧?如果公司有内外部的界限,注册资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属于公司内部,不会有人反对吧?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属于内外部相连的范围,这样说不算不妥吧?A公司独立于B之外,这有问题吗?那么董监高和职工呢?当他们履行职务的时候,我们判断他属于公司内部比判断属于外部一定更具合理性吧?
    有内外部的概念最重要,至于边界的清晰度是下一个层面的问题,所以大致有一条内外部的边界就够了。粗略地界定,凡是维持公司自身运转的事务都属于内,其他属于外。对于内的范畴中支付的费用,如向职工、高管支付薪酬,性质上不能等同于与上下游客户之间的采购销售行为而产生的交易。
    公司向董监高发放薪酬,是因为有董监高的身份,所以薪酬是董监高身份的一部分,是题中之义。这不是鸡生蛋和蛋生鸡的问题,不存在谁是谁的前提的问题,身份和薪酬是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是一体的。
    以上分析的结论是:董监高属于公司的内部,董监高与其薪酬是一体两面。公司给董监高发放薪酬是公司的内部事务。
    如果公司给董监高发薪是交易,那这是公司内部的交易喽。问题是,公司内部存在交易吗?公司自己和自己在交易吗?这种交易的意义是什么呢?这样想问题的意义是什么呢?换个角度说,关联交易需要判断其公允性,自己和自己玩儿,还需要判断是否公允吗?不需要判断公允性的交易,界定为关联交易又有什么意义呢?与其用这样稀奇古怪的方式想问题,是不是不如索性说这是公司为维持自身存在和运转的内部事务更好呢?
    三、交易不一样
    所谓交易,是需要“双方”对交易的内容达成一致的,交易一定是公司和独立于公司的他方进行的。再说个幼稚的,交易是双方的事情,没有对方,就无所谓交易。
    如果我们不把董监高作为他方,而是看作公司的一部分,那么公司为其发放薪酬本质上是公司的一项内部活动,不是一个交易。如果连个交易都不是,怎么会是关联交易?
    我们可以这样界定交易的概念,当然逻辑也允许我们不这样界定。如果一定要把这些事项当做交易,也没有人说不可以。但当给所有的交易作逻辑划分时,一定能够看到这种交易和外部交易之间的清晰界限和不同性质。
    举个真正由董监高身份确定的关联关系带来的关联交易的例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董监高不是在给公司提供劳务吗?他接受薪酬不是劳务的对价吗?这样的规定真是非常能够迷惑没有学过逻辑的人。
    在这里思维同一性的重要性再次显现。我敢说,这里的提供劳务,对于董监高而言,是指“除其职务之外的其他劳务”。如果上市规则能用这样的表述,那真的要打一百分。
    打个比方,一个董事,同时是个非常好的管道工,如果公司请这个董事来修损坏的管道,那么这笔交易一定是关联交易。这才是“提供或接受劳务”要表达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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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yl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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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8 10: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感慨,所以作糖诗一首,诗曰:太极不可学永年,永年没有太极拳。名师操练太极舞,只差功夫不差钱。
好诗,我先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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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tree + 15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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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7 15: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很棒,受益匪浅!一直认为将公司给董监高发放薪酬做为关联交易很不合理,但鉴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招股说明书中便将其作为关系交易披露了。
    支持楼主的观点,上市规则所谓的“劳务”应该不属于劳动合同所列工作内容,应该是“除其在本公司所任职务以外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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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0: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交易需要判断其公允性,自己和自己玩儿,还需要判断是否公允吗?
文中的一句话,让我想起来好像审核部门还真叫我们判断自己和自己玩的公允性啊。
比如上市前一年对高管的股权激励(不管是增资还是转让),然后一定程度的认为你人为压低高管的工资,需要你测算这部分管理费用,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
感觉对关联交易的审核是防止企业随意变化和定义自己的边界,当企业的边界和招股书会计主体的边界差别较大时就容易误导投资者,也使得很多财务分析、法律约束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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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5: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说到底还是人在运作的,在里面运作的人自然有自己的私心在,只是看是祸心还是好心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意义来说,董监高和公司之间存在代理问题,利益点并不完全一致。
所以我认为把董监高的薪酬单独披露是有必要的,这起码可以防范董监高自己给自己涨工资。至于隐性的费用报销,那就是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问题了。
至于股份激励准则,如果是股份制公司,解决了同股同价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则是有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作用,但其实这块源头上已经被政府牢牢控着了。而已上市公司股份以公允价计量,那应该没异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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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6 16: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分析很好,个人觉得涉及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和规范,最大风险有三点:首先是,是否对关联方,包括实际控制人和高管控制、曾经控制的企业有一个相关明晰的了解,这些公司到底在做什么事情?到底和发行人有多大关系?其次是,如果发现了其中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是否采取了处理和预防措施,将风险降低或和发行人撇清关系,最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恰当的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给自己留有一定余地(包括来自竞争对手、内部人的举报及其媒体、监管机构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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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7 11: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man2 发表于 2012-2-24 15:14
公司说到底还是人在运作的,在里面运作的人自然有自己的私心在,只是看是祸心还是好心的问题。
从经济学的 ...

对董监高的薪酬披露无异议,但未必是作为关联交易披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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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7 13: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通常我们也只披露重要的关联交易,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披露。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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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6 15: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what's the 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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