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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2409|回复: 4

第一大股东变更是否导致审核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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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21:3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A,持股45%,第二大股东B,持股30%,第三大股东C为战投持股25%。

第二大股东B直接持有A100%股权,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现第二大股东A将20%的股权转让给第三大股东C,导致第三大股东战投现在成为第一大股东,持有45%。A和B合计持有55%。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第一大股东变更了。

这个有没有问题?根据适用意见应该是没有问题吧,请教大家。
发表于 2012-1-9 21: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有,说清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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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21: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uibesai 于 2012-1-9 23:25 编辑

自己解答下,应该是这样: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

     《首发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例如,在公司最近3年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主张多个共同控制公司的小股东没有发生变化,是否符合《首发办法》的上述规定。
   
      该规定详细相关内容如下:
      “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

    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变更前后不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控制,有可能被认定为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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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9 21: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oshistone 发表于 2012-1-9 21:38
呵呵,没有,说清楚就行。

我自己的理解是有问题的啊,版大,你看我后面的回复。

点评

呵呵,这个是针对共同控制时的,你这个实际控制权很清晰,且唯一。  发表于 2012-1-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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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21: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控制人没发生变更。。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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