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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 股东锁定期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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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1: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下述资料源自人民网招股书:

股东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上海东方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中银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英大传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增资扩股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 12 月 2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股东金石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0  年12  月 28  日)不满十二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四十二个月内且自人民网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发行人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距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010  年12  月28  日)已满十二个月的,自本公司对发行人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且自人民网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人民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人民网回购该等股份。

求教:
除人民网大股东人民日报外,上述股东的锁定期似乎均比正常要长,尤其与工商变更相联系,看了些文件,貌似不构成突击入股,请大侠指教。
发表于 2012-1-10 21: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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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21: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锁定期已经没有什么太靠谱的规律可循了,大家到时候都听窗口指导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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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22:5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候是一种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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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2:3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像准则仅是规定招股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一样,一些锁定的要求是证监会为防止上市公司股东利用股市套现的所设,可以理解为是最低要求。另,锁定是大股东与公司利益捆绑,是大股东看好公司前景的表现,战略投资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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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1 10:5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值得关注!曾经(2010年)申报前一年增资扩股需要锁定三年,不过是监管要求,无法律依据了,正想查查2011年是否有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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