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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851|回复: 3

[疑问求答] 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发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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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6 20: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认购并获得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不超过10名,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产品以上,视为一个发行对象。这句话哪里错了?求解
发表于 2017-6-6 22: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这话不玩完整。
如果完整的话,就在于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产品以上,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突破10人限制的时候不是视作一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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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7: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liuming99887 发表于 2017-6-6 22:52
感觉这话不玩完整。
如果完整的话,就在于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两只产品以上,视为一个发行对象,在突破10人 ...

简单来说,10名人数要求属于主板上市公司要求;公众公司并无人数要求限制(35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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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7 17:3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星楼主 发表于 2017-6-7 17:26
简单来说,10名人数要求属于主板上市公司要求;公众公司并无人数要求限制(35名例外)。

哦,明白了,感谢七星楼主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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