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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政府补助未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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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00:4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神,
求助,公司在2012年购买土地,其中部分土地出让金由当地政府以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名义返还,公司直接冲减了土地原值,该政府补助未缴税。这种情况下,是否必须补税?这种情况应该比较常见,是否有其他处理方式?
发表于 2017-6-11 11: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需要看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看下是否符合下文规定,如果符合可以不需要缴纳。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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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7 21: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补助的形式,需要确认营业外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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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20: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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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7-6-20 22: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判断一下这种情况是否有依据冲减无形资产,其次哪果冲减无形资产可行,再看税法是否需要调增交税。最后结合企业是否存在前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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