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1月上海市出台《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到11月天津下发《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我国四个直辖市均已颁布出台当地的QFLP政策。对比上海、北京、重庆及天津四地QFLP政策,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天津版QFLP在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资本要求方面更为严格,要求实收(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方面,天津QFLP允许基金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或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上海及重庆并未对基金资金来源提出具体要求,而北京方面则要求由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和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共同构成,外资认缴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50.0%;上海、重庆及天津地区对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管人员的资质要求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北京QFLP在这方面十分宽松,仅提出高管人员“应在股权投资领域及股权投资管理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天津作为最后一个出台QFLP政策的直辖市,上海、北京及重庆三地的QFLP为其提供了借鉴,同时,天津QFLP完善了当中不明确的要求,落实起来更为清晰。 清科研究中心通过调研发现,在具体的实施方面各地进展不一,对比四地,首先破冰的上海市已经取得实质进展,于当地落户的弘毅QFLP基金已经募集到位并已有投资项目完成,率先在募资与投资两个环节实现突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