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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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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09: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0年10月本办法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修改为: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请问各位前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规定是具体对应于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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