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哈哈皮 于 2012-1-17 00:15 编辑
本期学习不字字研读了,某就最近很火的保荐制度存废讨论谈谈认识。 一、保荐制与注册制并不冲突 现行核准制(审批制)的核心在于证监会掌握发行审批权。即使没有保荐机构,也不影响核准制的运行。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上市,无非是为发行人上市背书、“增信”。所以,保荐制与核准制并无必然关系。同样,注册制下不采用保荐制也是可行的。发行人依据上市地交易所规则公开披露信息,律师、会计师履行自身职责,证券公司仅负责销售股票。但是,基于目前国内的法制不完善、资本市场主体不成熟等等因素,需要有“中介机构”站出来“把关”(有兄弟说是当“盾牌”,某觉得很形象)。在这种背景下,由资本实力雄厚的证券公司来承担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发行股票”的风险,是相对合理的,在缺乏集体诉讼实施条件的环境下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一种方式。所以,保荐制与注册制并不冲突。
二、保荐制也可以市场化 注册制是股权融资需求受管制最少的形式,是最市场化的。推行注册制需要成熟的市场环境,需要改变立法,涉及面广,时间长。可以做,但困难重重。基于保荐制与注册制不冲突,可以考虑对现有的保荐制做适当修改,去除“非市场化”的成分,使得保荐制也能市场化运作。 那么,保荐制“非市场化”的成分是什么呢?某认为,就是用“连环套”限制保荐机构保荐能力,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 1、保荐代表人存量决定股权市场融资次数空间(非金额)。两名保荐代表人只能同时保荐一家主板和一家创业板的规定,限制了股权融资次数,结果是直接推高了市场参与门槛,上市标准形同虚设。在保荐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保荐承销费取决于企业利润规模,保荐机构自然选择利润规模高的公司,而非发展迅速的、迫切需要融资的中小企业。资源集中到大企业,加剧了股权融资市场的不均衡,也推高了一级市场价格。 2、股权融资次数决定保荐代表人数量增长空间。保荐代表人注册条件之一是必须签一个股权融资项目(项目协办人),那么市场的股权融资次数限制了保荐代表人的数量,也就是限制了保荐机构保荐能力,决定了市场供应能力的大小。保荐代表人签协办项目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让保荐代表人注册前至少拥有一个股权融资项目经验。但是,关于项目经验的判断标准值得商榷。一个投行人员即使不做项目同样也可以签字,签字就能证明具有项目经验?反过来说,没有签过项目就代表没有项目经验吗?现实情况是,许多项目协办人不一定跟签字项目,只是获得签字而已,典型的“张冠李戴”,对所签项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制度执行遭到了严重扭曲,说明制度指定偏离了初衷,需要纠正。 问题清楚了,对策也就出来了: 1、 放开保荐代表人签字权限制 放开签字权限制可以让市场融资次数增加,会有更多(不一定大)的公司进入资本市场,会有更多的股权融资行为发生,对行业发展也是善莫大焉。 需要强调的是,放开并不会导致保荐质量下降。如果说,保荐代表人薪水降低会导致责任心下降,那么,就让责任心下降吧!反正都需要承担保荐责任不是吗?如果不认真执业,监管的大棒干什么使的,正好发威!再说,现有高薪酬行情下,未见得责任心都如何高?确实也有许多优秀的保荐代表人工作认真、敬业,但他们并非是敬畏高薪,而是个人严守职业操守。如果说,严刑苛法导致没人来签字,没人来保荐,那么,请相信市场的力量,还有那么多的人或排队或插队要进投行呢。承担责任会获得相应的风险补偿,补偿的价格由市场自发决定的,不需要故意制造高薪来显得是“高薪养廉”了。请把那只父亲般关爱的大手轻轻地拿开吧。 2、放开协办人签字限制 如果一定要执行协办人签字制度,考察项目经验的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协办人上会。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的证明该协办人确实有项目经验。但是协办人不承担保荐责任,上会也枉然。现状是,不上会也不影响注册。人家注册后签项目,自然会来上会。既然如此,何必执著于签字呢?不如一步到位,放开签字限制。通过考试,有三年投行经验,公示即可注册。 如果放开该两项限制,可以去除保荐制中的“非市场化”成分,有利于建立主席提倡的以充分、完整、准确的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批机制,有利于帮助更多的中小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和规范运行,有利于降低一级市场价格平均水平减少监管压力,有利于增加证券行业投行收入,何乐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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