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就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的被处罚的具体原因进行分析和总结如下:欢迎大家交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元所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 九好集团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9月23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购买1.5亿元半年期定期存款,购买当日以该定期存款为杭州煊隼贸易有限公司1.5亿元承兑汇票提供担保。2015年12月31日,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该3亿元定期存款占九好集团2015年期末合并报表披露资产总额的32.49%,占披露所有者权益的44.33%,系九好集团的主要资产。(敲黑板:关注发行人大额的银行存款) 天元所在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九好集团上述3亿元定期存款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其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关于“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期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的规定,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点评:《执行规则》,法律从业者们不能忽视呀!) 二、天元所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 天元所对九好集团业务关联单位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金融)等11家公司的走访,未按规定制作笔录。其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十五条关于“律师采用实地调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由调查律师、被调查事项相关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签名”的规定。(敲黑板:走访不能走形式,要有签字的笔录。) 三、天元所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 杭州厚达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厚达)、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在九好集团平台业务中的角色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天元所在走访杭州厚达时,仅将其作为供应商进行现场调查;走访天安保险时,仅将其作为客户进行现场调查。 杭州煜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江某华既是九好集团供应商杭州金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九好集团供应商威富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联系人,天元所走访人员在核查和访谈过程中均未发现并充分关注这一异常现象。(点评:法定代表人容易受到关注,但业务联系人很容易忽略,这个需要看材料,看得很细!) 天元所上述行为违反了《执业规则》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应当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应当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第十条“在有关查验方法不能实现验证目的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评判,以确定是否采取替代的查验方法”的规定。 四、天元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 天元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构成借壳上市,上市公司购买的交易对方持有的九好集团100%股权对应的经营实体为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及实质性条件。”而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中未说明九好集团2015年12月31日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也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吴某曾于2014年4月前持有黑石金融80%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2月起担任九好集团的副总裁,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构成关联关系,天元所会同证券公司进行关联方核查时,未关注到上述关联关系,《法律意见》未披露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之间2014年存在关联关系。综上,天元所《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经查明,天元所为鞍重股份和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合计收费为150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 二、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点评:损失很惨重,罚款金额要做5个项目才能挣回来,感觉近两年是要白干了!)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信所),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法律服务机构。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经查明,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不入账等情形。 登云股份《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与广州富匡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富匡全)、肇庆市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达美)、山东富达美汽车零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达美)、山东旺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旺特)4家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2010年至2013年6月未披露与American Powertrain Components,Inc.(以下简称APC公司)和Golden Engine Parts,Inc.(以下简称Golden Engine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二、君信所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 君信所取得了登云股份不存在法律风险和纠纷的承诺,但该承诺函并无第三方印证(敲黑板:对于不确定的事情,以后再也不能让发行人或大股东一纸承诺函就了事了,还要第三方的印证。),且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7日,并未涵盖报告期其他时段(点评:这个就是发行人律师的明显失误了)。君信所收集了保荐人对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等7家客户的函证,并取得了保荐人针对上述7家客户的访谈笔录,但访谈内容中并未涉及三包索赔事项。对上述异常情形,君信所未予以关注并采取进一步的核查措施。 君信所未对登云股份重大销售合同中的“三包索赔”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予以关注(敲黑板!!!),也未在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时,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并追加必要的程序进一步查证。 君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君信所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一)未对APC公司进行充分核查,从而未能发现其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APC公司是登云股份2010年美国市场第二大客户,也是登云股份2012年的主要外销客户之一,但君信所工作底稿中未收集APC公司的注册信息。APC公司的注册信息显示该公司与登云股份存在以下异常联系:一是登云股份时任副总经理王某枢在2010年1月份之前曾持有该公司股权;二是APC公司2010年股权变更后,注册信息中预留的联系方式仍与登云股份时任副总经理王某枢及员工预留的联系地址相同。 (二)未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未按规定核查并发现山东旺特、山东富达美、肇庆达美、广州富匡全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君信所收集的山东旺特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显示,山东旺特原名为山东登云汽配销售有限公司(2011年更名),君信所知悉上述情况,但对此与登云股份名称相似的异常联系并未予以充分关注。君信所取得了山东富达美企业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但其中并无山东富达美的股东信息,君信所并未对山东富达美股东信息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予以核查。 (点评:留下马脚了!预审员看材料看得太细了,以后不能再抱侥幸心理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必需得彻底!同时,PE尽调时,这都是细节,细节出魔鬼。) 君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四条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君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君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购销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登云股份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部分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签字人为高向阳、陈志生。 以上事实,有君信所律师工作底稿、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购销合同、询证函、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君信所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高向阳、陈志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 二、对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点评:这个处罚,相比天元所就轻太多了!不应该呀!登云股份都上市了,而鞍重股份重组未过会呀,哪个造成的后果更严重呢?) 总结: 1、不管是老司机还是小鲜肉,抽空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再看一遍吧,万变不离其宗,回到原点,温故而知新! 2、重大合同的审核,不能止步于基本条款,要留意其中的特殊条款。 3、预审员都这么细心了,你还有什么理由偷懒,关联方非关联化必需得彻底!对于关联方的披露和核查的严厉程度,我在昨天的公众号中已经讲过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回头再看一下。 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欢迎分享、转发!更多内容请扫码关注公众号,或添加微信Y1861248,精彩内容,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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