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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手方穿透计算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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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0 15: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大佬:
      目前项目上遇到了一个难题,恳请指点,问题如下:假设A为标的资产,A的控股股东为B(50%以上),B的控股东为C(50%以上),B投资有其他企业,并且也做一些业务,C为员工持股平台,真实股东超过200人,目前打算向B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A的股权,请问此种情况下A的投资人是否需要穿透到C?跪求赐教,最好提供案例!
最佳答案
2017-6-21 09:33:35
需要披露至最终持有人,你这个情况不是穿透不穿透的问题,超过200人是个问题。你可以化成几个平台持股。
发表于 2017-6-21 09: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需要披露至最终持有人,你这个情况不是穿透不穿透的问题,超过200人是个问题。你可以化成几个平台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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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6-21 10:31:56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6-21 09:33
需要披露至最终持有人,你这个情况不是穿透不穿透的问题,超过200人是个问题。你可以化成几个平台持股。

是这样的,超过200人肯定要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4号去规范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穿透的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就超过200人了,也需要想办法规避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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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1 10: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清理一下,把股东人数调整到20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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