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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真题分析] 【2011选择】土地使用权管理相关法规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27 22: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选择】 土地(使用权)管理
下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正确的是:
A、三十公顷以上基本农田征用要国务院批
B、国家重点能源项目用划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正确】
C、国有企业取得的划拨地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错误】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一直未开工,土地闲置3年,缴纳土地闲置费可继续使用;
E、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未批先建并被主管建设部门罚款,但主管建设部门出具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
【解析】A正确,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异议:A错,是三十五公顷,法律依据?】
B正确,如根据《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昆明市政府行使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权的决定》,6亩以下的可由县级政府审批。
C错误,划拨土地租金应上缴国家;
D土地闲置两年后国家有权收回。【可否不收回继续使用?依据?】
E、违法。
请问A到底,对不对?其他的呢?
 楼主| 发表于 2012-1-27 22: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jiangjie81 于 2012-1-27 22:05 编辑

(一)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找到一个法规,这么说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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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8 12:04:0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选择】 土地(使用权)管理
下面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正确的是:
A、三十公顷以上基本农田征用要国务院批【正确】
B、国家重点能源项目用划拨地,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正确】
C、国有企业取得的划拨地用于对外出租收取租金【错误】
D、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项目一直未开工,土地闲置3年,缴纳土地闲置费可继续使用;【错误】
E、在没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于未批先建并被主管建设部门罚款,但主管建设部门出具证明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违法】
【解析】A正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B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C错误,划拨土地不能出租;
D土地闲置  2011年12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加码闲置土地管理,土地闲置2年可无偿收回。
E、违法。保代培训:
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点评

根据保代培训,选项E应该对的罗?  发表于 2012-4-12 14:17
比较厉害啊  发表于 2012-4-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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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ssicafu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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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9:1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不容易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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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2: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法规需要了解这么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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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2-2 17: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y418 发表于 2012-2-2 12:49
土地法规需要了解这么细吗?

太细了,真恐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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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8: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A选项,只要是基本农田的征用,就要国务院批,不论多少公顷。但选项这么说,也没错,但如果想多了,认为30公顷以下不用国务院批,那这个选项就是错的。所以,到底选正确还是选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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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00: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网上收集了一点资料,没看的太明白,就下面的资料我的结论是,划拨土地转让、出租、抵押需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同时满足第四十五条的(一)--(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作出了限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可见,划拨地原则上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特殊情况下划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也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上述规定可见,划拨地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对划拨地转让、出租、抵押也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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