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s0716ls 于 2012-1-30 15:16 编辑
问题:拟上市公司向主体为合伙企业的股东分红,该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自然人,则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分红个人所得税,由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是该拟上市公司,还是合伙企业? 答案:由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一、 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云地税二字〔2004〕92号文规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合伙者出资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应税所得额,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