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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596|回复: 4

关于集团证券子公司为集团旗下其他子公司担任财务顾问和保荐机构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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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8: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担任保荐机构只需要联合一名保荐机构联合保荐就行吗
2.集团旗下有4个子公司需先业务整合再作IPO或借壳上市打算,请问需注意什么
3.投行小白,只懂理论,还不太熟悉这种实际业务需注意事项,请各位发表看法和建议
发表于 2017-7-4 19:03:2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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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4 19: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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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4 20:58: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engqiang135 发表于 2017-7-4 19:05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 ...

非上市公司,它的并购重组不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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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6 10: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赵尉景 发表于 2017-7-4 20:58
非上市公司,它的并购重组不需要聘请财务顾问?

这个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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