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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求答]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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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09:4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2011-7-7,国家税务总局出了个文件《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公告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其按照办法规定纳税后,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请问,如果是新老划断后的上市公司,其法人股东在出售限售股并且向实际所有人转付时,是否需要双重征税?如果需要双重征税,法人股东及法人股东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双重核定投资成本?
谢谢!
发表于 2012-2-2 12:3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照你说的情况,转付的时候没有溢价吧,是否就应该不存在交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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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 16: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rainy418 发表于 2012-2-2 12:35
照你说的情况,转付的时候没有溢价吧,是否就应该不存在交税的问题了。

我的意思是该办法规定的时限很明确,就是股权分置改革时,那么新老划断之后出现办法所涉及的问题,是否需要纳税。如果你说的没有溢价的情况,那原办法出台也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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