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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向管理层转让股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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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0: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2年,某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地方国资委)向公司管理层转让少量股份,但管理层未支付相应转让价款,而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从该部分股份的后续分红中逐渐支付。
以上历史沿革的操作总觉得不太对劲,但又找不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说不可这么做。

请教各位对此的看法
发表于 2012-2-2 10: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肯定是不行的,有3号令约束着。对于过去,有很多这样操作的案例,现在把解释工作及影响后果解释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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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2-2 11:0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010 于 2012-2-2 11:04 编辑

1.《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年9月16日  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2.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3月24日  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四(一)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指定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下同)上缴指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纠正,也可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缴其违规所得。

不知道对楼主是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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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 11: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 绝对是招拍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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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2-5 10: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审核思路,证监会要求国有企业管理层受让股权,必须有法律依据,例如定向募集,首相要有当地政府的关于鼓励xxx操作的文,从合规性上立足

第二是操作过程要符合国资相关规定,没有侵吞国资之诉。从这种操作来看,可能会被国资委追缴,也就是补充国资确认程序和地方政府确认程序,会里应该就差不多

但是你要小心职工到信访部门去闹哦,那基本上企业就算上市这帮管理层也不会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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