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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业竞争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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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16: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有一项目A,系国有参股企业(国有成分约40%),在市级国资体系下有另一企业B(国资成分70%),A与B所属的大行业类同(细分行业不同),A和B之间是否认定为同业竞争?请教各位,多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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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构成同业竞争,由主管部门担任控股股东的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不应构成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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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6 22:38:03 | 显示全部楼层
ywjilu 发表于 2012-2-6 22:17
应该不构成同业竞争,由主管部门担任控股股东的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不应构成同业竞争

弱问,这个说法出自哪里?有没有相关已上市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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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17: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有没有碰到过类似情况或研究过该情况的大侠,请赐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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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7: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够成;从事同业竞争的上市央企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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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7 17:36:35 | 显示全部楼层
simple 发表于 2012-2-6 22:38
弱问,这个说法出自哪里?有没有相关已上市的案例?

这个只是参照,并不是规定。
我认为只要两个企业上没有高管的交叉任职、两公司原材料、产品、客户、供应商没有大的竞合,则不应该被认定为同业竞争。但如果稳妥起见,建议进行整合,即将a公司的股权划给B持股。从实践来看,一个地方政府有可能对一个地域内的行业进行整合,而且时常发生。
楼上所说的依据是:
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
第六条 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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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7 21: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同受国家控股的企业是否认定为关联关系的相关政策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4规定:“上市公司与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虽然有这些依据,但对于证监会认可到哪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企业不因此而构成关联方,是省级国资委?还是市级国资委也可以? 另外,听说在某期保代培训上曾讲过要到省级,不知有没有知悉此次培训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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