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审委办法修订后复习事项的说明
2017年7月7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对原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针对该法规的后续复习,楼主说一下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本次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 1、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2、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 3、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 4、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 5、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 6、适当增加委员总数。 7、减少委员任职期限。 8、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 9、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 10、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
二、本次修订对考试的影响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涉及10方面内容,对实务审核影响意义比较大。但具体到考试方面,需要大家注意两点:第一,该次修订只是局部调整,法规主体部分仍保持原有规定未变;第二,除第5、6、7项涉及实质性变化外,其他内容均属于一般性变化,更多的在于制度安排,而不具有考试。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成,本次修订,对我们的考试备考工作没有实质性影响。大家按照最新的《发审委办法》进行复习即可,无需惊慌。 针对该次修订,需重点关注适合命题的4个变化: 第一,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原规定是,发审委分设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本次修订将两者合并为一,即证监会设立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适当增加委员总数。原规定是,主板发审委委员2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其中证监会人员5名,证监会以外人员30名,两者合计60人。本次修订增加到66人。 第三,减少委员任职期限。原规定是,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本次修订,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发审委委员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第四,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原处理方式包括谈话提醒、批评、解聘。本次修订,增加了公开谴责(适合命制组合选择题)。
三、本次修订后的复习 按照“新法规必考”的原则,该部法规在9月份考查的概率比较高,建议大家对照着修订后的《发审委办法》进行全面研读。与此同时,需要注意三点: 第一,重点关注本次修订的变化内容。 第二,重点掌握发审委委员回避情形、普通程序、特殊程序等传统考点。 第三,针对本考点,陷阱手段除传统的“张冠李戴、改动关键词、将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混为一体”等手段外,命题人还可能使用旧规定设置陷阱选项。
针对新规或者修订法规,楼主建议大家保持平常心,一要研究法规变化的内容;二要分析对考试的影响,三不要有心理恐惧,按部就班研读新规即可。
近来天渐炎热,多有火炙之感。大家易滋生烦躁之情,深望大家能戒浮戒躁,平复心态,多埋头看法规,少思杂乱琐事。诸事万千,不可控者实多,我们只能在可掌控的范围内,埋头苦干,把事情做好,不致有他日之悔。希望大家在这剩余的40天里,多多看书,多多听课,力争毕其功于9月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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