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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出资不定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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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01: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以下股份公司出资不违反目前法律法规的是
2.其中虽不违反,但却构成该股份公司IPO障碍的有
(假定其他条件均符合要求)

1  A企业以该股份公司应付A的债权出资
2  B企业以对甲公司的应收账款2.4亿经评估后确认为2.3亿出资
3  C企业以在上交所交易的某到期日为2018年的债券出资
4  D企业以在上交所交易的某到期日为2012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
5  E企业将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流通股经合法质押后取得的现金出资
6  F企业以其持有的乙有限责任公司的80%的权益出资
7  G企业以其合同取得的某高速公路收费权(还有25年收益期)出资
8  H企业将与该股份公司签订的为该公司长期供水的合同收益出资(该合同期限100年,因该股份公司主要经营地唯一可用水源为H企业所有,合同标的金额经评估确定)
9  I企业以向银行贷款2亿元现金出资
10 J企业将国家定期给予的粮食收购财政补贴款出资,经评估机构认定,该项现金流折合现值8亿元
11 K企业向银行贷款,以其设备价值5亿元抵押,后又用该设备评估作价3亿元后出资
12 L企业将丙公司质押给其的存货2亿元出资
13 M企业用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后作价出资

[ 本帖最后由 th_001 于 2008-12-16 01: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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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A  TT(债转股)  
B  FF(收回金额不确定,存在潜在纠纷)
C  TF/TT(若量大构成主要资产,为障碍,同时价值存在不确定性因素较大;但若量较小,应不构成障碍)由于出资时需按当时的公允价值入账,还不如兑换成货币
D  TF/TT(同C)
E  TT(就是现金出资)
F  TT(股权出资)
G  TT(无形资产出资)
H  FF(合同收益跟着资产走,资产转让或者灭失了,收益权也跟着转让或终止)
I    FF(贷款通则)
J   FF(财政补贴款有规定的专门用途)
K  FF(已抵押的资产存在潜在纠纷)
L  FF(有质押权的资产不等于是自己的资产)
M  FF(租赁的土地使用权是他人的)

[ 本帖最后由 511502 于 2008-12-16 10:0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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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为不得作为出资方式的选项?

以下为不得作为出资方式的选项?
1  A企业以该股份公司应付A的债权出资
3  C企业以在上交所交易的某到期日为2018年的债券出资
4  D
企业以在上交所交易的某到期日为2012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资

8  H企业将与该股份公司签订的为该公司长期供水的合同收益出资(该合同期限100年,因该股份公司主要经营地唯一可用水源为H企业所有,合同标的金额经评估确定)
9  I
企业以向银行贷款2亿元现金出资
11 K企业向银行贷款,以其设备价值5亿元抵押,后又用该设备评估作价3亿元后出资
12 L
企业将丙公司质押给其的存货2亿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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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BV? 应收账款出资应该可以吧,只要原合同中没有限制转让条款
F X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GX? 高速公路收费权好象要认定主体资格的,不能随便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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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资选择

特许经营权如收费公路不可出资

抵押与租赁资产不可出资

债权明晰可出资

可评估依法转让的可以

股份可出资,但不可首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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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0:5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转股需要国资批准,目前民营基本不可以债转股.
应收帐款不可以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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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能转让、能货币股价的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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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 hesaliu 的帖子

有潜在纠纷的、无所有权的,应该不可以吧。
譬如B公司的出资,出资时2.3亿元,一年以后,发现对方根本无力支付。然后怎么办?就一直作为应收款,还是计提坏账。会不会导致出资不实,其他债权人提出诉讼,要不要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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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6 1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cestic 的帖子 你言差矣

当前在破产重整债权转股权已不是少数

当然在首发中,预审员一般会关注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担心虚构债务,虚假出资

我们项目实务中也是尽量避免该类CASE

但你要不上市 又碍着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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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6 14: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逐条分析——抛砖引玉

此题乃本人杜撰,非权威,仅供讨论

主要思路是:
1 债权及其各种具体形式的出资问题
2 用益物权出资和其他非所有权受益权出资问题
3 股权出资问题
4 特许权出资问题
5 各种收益权出资问题

理论探讨
出资包括设立出资和增资,不包括公司成立后的股份转让(新股东承继老股东的权益,但老股东并非撤资,而是将股价作价转让,如果老股东与公司,新股东签订协议,要将其在公司中的实物资产转让给新股东,而新股东将其用于公司以外的地方,实际上是变相抽逃出资)

债权可以出资——但目前可行的仅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对其他主体的债权必须是可转让和价值可评定的,视为出资人的财产出资,因此A,B,C,D理论上都可以出资,但是只有A,B的全部合格,C,D的技术上实现不了(哈哈)。有朋友对应收账款出资表示异议,其实出资的资产只要发起人(包括发起设立方式和募集设立=IPO)和创立大会认可(前提是只要你能忽悠住所有人),是可以作为出资的,如果以后出现问题,其他股东承担责任。
用益物权出资和其他非所有权受益权出资问题——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都可以出资,其中地益权要符合可转让的条件,因此H是可以的
特许经营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文规定不允许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特许经营权是国家或法人给予特定对象的对于特定业务的经营许可,其价值不可计算、且不能随意转让,因此是不能出资的,但因特许经营权产生的一定时间内的受益权,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可以出资,因此G企业是不行的
股权出资问题——实际上是股权转让或换股,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出资后,出资人对于原投资企业就不享有权益了,哈哈
其他收益权出资——可以,但是各种专项基金,补贴,专款专用,不得出资
贷款出资——贷款用于设立出资,还是不行(但后果好像并不严重,只要交罚息、罚款就行了,嘿嘿),用于增资,可以,这是由于12月9日这个伟大的、历史性的、具有革命意义的、充分反映历史洪流滚滚不可阻挡的时刻发布了一个轰动全宇宙的文件的原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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