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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证券法》“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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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4:5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题。对《证券法》“十六条”有两个疑问点:
一、这里的公司债券仅指上市公司的公司债还是既包括上市公司债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债。
二、如果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债,是不是也意味着企业债也属公开发行?

望各位给予解答,谢谢。
发表于 2012-2-22 15: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自己把证券法从头看上一遍不就知道了么?证券法头三条内,必有“****,适用本法规定”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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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19:3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包括企业债券。
理由:1、有些国有企业不是公司,不适用公司法。而证券法的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然后区别了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2、企业债券主要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企业债审批部门是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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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不包括的,双方有交叉。证券法的效力覆盖了企业债券--不管是公司制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债券。只是企业债券有个单独的条例,证券法未规定的,就按照这个条例。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同时,也得符合证券法,其中包括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证券发行由哪个部门审批,不影响证券法的适用。另外,楼主第二个问题问得比较奇怪。在此摘录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的明确定义: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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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7: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阳光妩媚 于 2012-6-21 17:34 编辑
xufeisure 发表于 2012-2-22 23:11
不一定不包括的,双方有交叉。证券法的效力覆盖了企业债券--不管是公司制还是非公司制企业债券。只是企业 ...

证券法的表述是“公司债券”,我认为对适用于所有公司制的企业发行债券(即包括通常所讲的企业债券)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是否适用于非公司制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是有疑问的,另外既然大家都认为证券法的“公司债券”是广义上的,那是否也应该包括短融券,中期票据等?请哪位高手给咱们个解答,实务中是怎样操作的?或者是不是有其他的司法解释或者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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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9 20: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法》第16条提及的“公开发行债券”,这个“公开”通俗点讲就是发行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挂牌上市的。其中发行人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区别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债发行对象都是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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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6 20:0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债券另有规定 建议看一下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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