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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竞争问题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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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2 13: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教各位大神,我们公司计划2020年申报上市,现在有一个股东持有我们公司7%的股份,但是他另外有一家公司也是经营与我们公司相同的业务。为了避免同业竞争,可不可以采取将那个人的股份转让一部分给他妻子,比如转让3%。这么做行得通吗?求各位大神赐教!
发表于 2017-8-22 13: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一定,该股东虽然持股比例高,但如果在公司决策层和经营管理层起不到重要影响就不会被认定为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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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09: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给他老婆肯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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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3: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常情况如无相反证据,夫妻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3%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倒还行得通,低于5%且对公司经营基本无影响的股东在这块不作细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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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23 18: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橱窗里的模特 发表于 2017-8-23 13:23
通常情况如无相反证据,夫妻应当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3%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倒还行得通,低于5%且对公司经营 ...

您好,您说的“对公司经营基本无影响的股东在这块不做细致审核“这个应该没有文件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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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3 18:34: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注个册 发表于 2017-8-23 18:07
您好,您说的“对公司经营基本无影响的股东在这块不做细致审核“这个应该没有文件规定的吧?



因为同业竞争考察形式是实质重于形式,考察对象有一个是5%的大股东或证监会认同的公司其他的关联法人,所以如果该股东不能对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当然了,同时股份最好稀释到5以下),即不算同业竞争考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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