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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企业资产重组律师实务总结【欢迎拍砖,以便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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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7: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保证资产及业务的完整性,拟上市企业上市前一般都会进行一系列的资产重组行为。其中主要就是股权重组和非股权重组。上市前的重组,会牵扯到多方面的协调问题,处理不当或考虑不周,就会对上市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
、重组方式的选择(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
区别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主体和客体的区别
主体:公司股东;客体:目标公司股权
主体:公司和公司;客体:目标公司资产
债务风险差异
目标公司负债仍由目标公司承担,对收购方影响较大;
附于资产之上的债权债务一般比较清晰
纳税主体差异
公司股东层面,与目标公司无关;
纳税主体为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
对第三方权益的影响
股权转让需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征得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需征得担保权人、租赁权人等同意
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均应事先取得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函,以规避其撤销权的行使
二、重组价格的确定
  收购价格一般有:原始出资额;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评估值;市盈率法;特殊情况下的协商价格;经考量相关案例及证监会的精神,以账面净资产值确认为收购价格为首选。一方面可以规避评估值收购的高额税负,另一方面也不失为公允,且能为证监会所接受。
三、重组程序
  1、股权收购流程
  1)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应同时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2)收购方及转让方各自的内部决议文件,根据其公司章程中权限的规定,董事会决议或者是股东会决议;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协议;
  4)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涉及外资企业及国有企业的,对于价款支付时间有特殊性的规定)
  4)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资产收购
  1)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限确定);
  2)收购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权限确定);
  3)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签署资产收购协议;
  4)资产过户手续及资产收购价款的支付;
四、运行时间的要求(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具体运用)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规定及证监会保代培训的相关内容,对于同一控制下重组和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在运行时间上的要求如下: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
非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相同或相关业务重组
非同一控制下的不相关业务重组
三总占比达到或超过100%
需运行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运行36个月
运行36个月
三总占比50%---100%
保荐人或律师应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调范围并发表意见;申报时应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运行24个月
三总达到或超过占比20%
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运行一个会计年度
运行24个月
五、税负缴纳分析
   1、股权收购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缴纳暂行条例》,应当按照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依法缴纳印花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发布的“国税发(2000)118号文”《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资产收购
     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13号文和第51号文,均明确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如采用资产收购方式进行重组,应尽量使收购行为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以尽量降低税负。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除满足5项条件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以外,否则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则: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招股书描述要求
无论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招股书中一般均需列明:
1、目标企业的历史沿革、规范运作情况;
2、收购程序及定价依据
3、认定为同一控制下收购的理由(同一控制下重组)
4、被合并企业的合法运行情况;(股权收购)
5、被合并企业的注销程序(吸收合并);
6、分析重组对于拟上市企业的影响
1)分析收购的原因、目的
2)测算财务数据,是否需要运行一段时间;
3)披露被合并方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4)分析剩余资产、人员的处置事宜(资产收购);分析注销后资产、人员的处置(吸收合并);
5)重组前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分析关联交易是否公允;
6)重组未导致报告期内拟上市主体主营业务及经营管理层的重大变更。

评分

参与人数 5金币 +26 +7 先锋币 +11 收起 理由
机器虎 + 6 + 5
海天六月 + 3 + 2
王洛水 + 3 + 2
8881132 + 3 + 2
ronaldoinho1 + 11 + 7 就冲着楼主难能可贵的学习和总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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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7: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总结的很好!但是还缺了一种方式:增资。增资的方式与转让类似,但是可以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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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3: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在学习中,是否可以就有关问题向你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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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4: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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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3 10:5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还不够细致,开始就把重组方式限定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过于狭隘了,比如以股权出资、增资也是资产重组的方式,再比如以股权来购买资产如何?另外关于资产收购的税负问题还要详细分析,在上市前的重组中合理避税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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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5 15: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本运作每个环节都有很多 方案 可以 选择,并购目标 并购主体 并购方式 评估方式 支付对价方式  复杂的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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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1: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总结。
这点值得商榷:“无论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均应事先取得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函,以规避其撤销权的行使。”
资产收购需要事先取得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函,但股权收购没有必要事先取得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函。依据是什么?

点评

正解,不是法定义务,但可能是合同义务。  发表于 2013-4-16 13:46
一般而言,股权收购不涉及承债主体的变更,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债权人同意;但个别情况下,比如国企,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多会在协议中约定股权变更时应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这是谨慎的做法  发表于 2012-12-18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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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8 13: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来讲银行借款合同都有对该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因为股东实力和能力往往也是银行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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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22:5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了。
从“【欢迎拍砖,以便完善】 ”角度讲,还要多说几句:
    “协议中约定股权变更时应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意”,股权变更是公司股东行为,公司与银行不能给第三方设定义务,公司与银行的约定对股东无效,因此,不影响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当然,银行一般与公司约定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是提前收回贷款的一个条件。因此,股权转让征求债权人同意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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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12-23 11: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好东西,感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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