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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注册资本未足额认缴到位的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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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0 10:3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注册资本未足额认缴到位,是否可以不减资而整体变更
假定自然人出资,公司成立5年以上,章程规定资本可以在20年内缴足即可,可以各种形式出资。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一切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约束。同时假定股改基准日不在报告期内。
具体分为以下情况:
1.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10500万元(均为年度经营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变更为10500万,实收10500万元。或者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维持10000万元不变,另500万元转入资本公积;
2.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9500万元(均为年度经营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1亿元不变,实收资本9500万元。
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转增资本,注册资本1亿元不变,另填500万元投资款,实收资本1亿元。
3.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8000万元(经营5年没有积累)。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净资产80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4. 注册资本1亿元,实收资本8000万元,净资产7500万元(累积亏损)。
整体变更前,
有限公司以净资产7500万元作为股份公司的实收资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
问题:在以不减资的情况下,以上4种情况都是合规的吗?
最佳答案
2017-9-1 09:38:29
      针对上面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1、整体变更后无法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出资义务,而股东的出资义务也无权因为整体变更而免除,所以对公司或股东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可能导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相当于变相的减资;即使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等金额较大而没有发生该情况,也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2、减资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前提是程序合法合规,还有减资的理由要合理,还要能充分地论证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产生损害等。但从中介机构的方面来看,证监会的审核有时候趋向于“主观性”,容易牵扯出其他的东西,所以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牵扯出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阻碍上市,所以建议补足。
发表于 2017-8-30 11: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既然改制为股份公司,最好出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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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8-30 12: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转增资本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但不从公司列支。
我咨询或好多律师,会计师,保代,却意见不一,减资的意见占多数,却有说不出依据。唉!想必是被证监会审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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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31 11:3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这句话理解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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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 09: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针对上面的问题,作以下解答:      
      1、整体变更后无法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出资义务,而股东的出资义务也无权因为整体变更而免除,所以对公司或股东存在法律风险;另外,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可能导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变更前的注册资本,相当于变相的减资;即使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金等金额较大而没有发生该情况,也不能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
    2、减资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前提是程序合法合规,还有减资的理由要合理,还要能充分地论证减资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产生损害等。但从中介机构的方面来看,证监会的审核有时候趋向于“主观性”,容易牵扯出其他的东西,所以中介机构为了避免牵扯出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阻碍上市,所以建议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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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1 16: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感谢你积极而专业的回复。总体上认可你的说法。有一点持保留意见:整体变更后,实收资本可能会发生变化,注册资本在未缴足也未减资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化的。减资,一般是对注册资本而言的,注册资本不变而实收资本的增资,不叫减资。个人观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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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1 17: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股改时只能在实收资本的范围内确认各股东的股份,不存在可以认缴而不实缴的可能,这是公司法明文规定,不能违反。因此在做股改方案时不能发生不实的出资。另外,如果工商局登记时审查股改文件发现该问题,从理论上来说,应该提出来的,不知实际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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