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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整体变更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不产生纳税义务这种提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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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 13:5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金源锻造Ipo招股说明书第53页提到的,“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召开创立大会、验资、办理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本次整体变更前后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均为8000万元,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这种说法确定没有问题吗?那位高人提供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发表于 2012-3-1 14:3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错的 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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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1: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字面上理解,没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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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3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讲得没错,产生纳税义务是因为净资产折合股份时由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产生了红股的个人股东应缴个税,但注册资本相同,说明股份数额没发生新折合增加,因此不产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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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2: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移到资本公积科目,不产生涉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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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3: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税发[1994]0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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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以后资本公积转到股本也不交税,岂不是很容易记规避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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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初始投资的溢价部分,没有变化,没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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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曲线救国”,留存收益先不增股本而列入资本公积使得暂无交纳义务,到时以资本公积转增时就可以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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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6: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XIAOFENG36 发表于 2012-3-2 14:55
这是“曲线救国”,留存收益先不增股本而列入资本公积使得暂无交纳义务,到时以资本公积转增时就可以逃了。 ...

逃不掉的,去年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自2012年3月1日起,网上发行资金申购日在2012年3月1日(含)之后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新上市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定做好各项资料准备工作,在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一并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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