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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 1964|回复: 11

[已解决]土地所有权权属与账务处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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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4 22: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行人主要生产场所的土地,当初由母公司垫资购入(后拟上市公司偿还了垫资),但当时权属登记在母公司名下。拟上市公司在自己账上记录了这块土地使用权对应的无形资产,每期进行摊销。发行人和当地税务局沟通了,直接更名的话会涉及到税费,金额较大,请问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最佳答案
2017-9-5 12:52:30
Allanzzz 发表于 2017-9-4 23:58
谢谢您的意见,母公司相当于一个控股平台,除了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外,土地使用权应算为主要资产。您提到的 ...

1、这和国土部门纠错概率几乎没有,原因是因为钱和证都是母公司办的,钱如果是拟上市公司出的还有商议余地。
2、之前的做法是需要做会计差错更正的,那样就不会重复入账的问题了。
3、或者另外一个处理方式,补一个协议,母公司拿到时候即转让给拟上市公司(转让时点提前,仅变更手续候补),母公司拿到即转让税不会很重,账务也不需做很多调整,看能否沟通下来。
发表于 2017-9-4 23: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
1、如果土地是母公司主要资产,可以考虑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式把土地收购进来,和税务局商议适用财税[2009]59号等重组暂免征收税。
2、如果土地只是母公司一部分,感觉只能适用财税〔2014〕116号投资入股分期纳税了。
3、这种情况感觉很难解释为垫资,垫资实质上土地应该放在拟上市公司,不应当登记再母公司,就是母公司自己先拿地的行为。如果买地的钱本来就是拟上市公司出的还有和税务局商议的空间,这种情况感觉机会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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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4 23: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9-4 23:24
个人意见:
1、如果土地是母公司主要资产,可以考虑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形式把土地收购进来,和税务局商议 ...

谢谢您的意见,母公司相当于一个控股平台,除了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外,土地使用权应算为主要资产。您提到的方法我也考虑到过,主要是发行人此前已经把土地所有权记在公司账上,并且摊销了好多年(涉及到应纳税所得额税前被扣减的问题),此次如果让母公司再把土地作为投资入股,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又重复记了一次账,同时之后所得税计算也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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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0:5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事和税务局有关系么,只要国土资源部门承认你们之前的行为不就行了,这不是交易,是纠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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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2: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9-5 10:50
这事和税务局有关系么,只要国土资源部门承认你们之前的行为不就行了,这不是交易,是纠错啊。

过户既成事实,现在要过户回来,税务局要求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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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2: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就采取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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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2: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Allanzzz 发表于 2017-9-4 23:58
谢谢您的意见,母公司相当于一个控股平台,除了对子公司的投资以外,土地使用权应算为主要资产。您提到的 ...

1、这和国土部门纠错概率几乎没有,原因是因为钱和证都是母公司办的,钱如果是拟上市公司出的还有商议余地。
2、之前的做法是需要做会计差错更正的,那样就不会重复入账的问题了。
3、或者另外一个处理方式,补一个协议,母公司拿到时候即转让给拟上市公司(转让时点提前,仅变更手续候补),母公司拿到即转让税不会很重,账务也不需做很多调整,看能否沟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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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sevenxy 发表于 2017-9-5 12:52
1、这和国土部门纠错概率几乎没有,原因是因为钱和证都是母公司办的,钱如果是拟上市公司出的还有商议余 ...

您提到的“补一个协议,母公司拿到时候即转让给拟上市公司”,是否是指签订一个补充协议(签订时点在母公司签订购地合同之前)约定:母公司办好土地产证之后立刻转让给拟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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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5 13: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9-5 12:33
如果是全资子公司,就采取划转。

这个划转是否有相关法规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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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5 13:34:12 | 显示全部楼层
Allanzzz 发表于 2017-9-5 13:26
这个划转是否有相关法规可参考?

没什么法规,股东决定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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