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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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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5 20: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与B之间交易,A以经营性资产对B増资,按59号文规定,对A来讲,是收购B的股权,对价方式是其资产,为股权收购。对B来讲,是收购A的资产,对价方式是股权,属资产收购。那这种行为到底是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
发表于 2012-3-5 21: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浅见:
一,看是否是股权收购,要看A是否控制了B;
二,确实从2个方向上看,即是股权又是资产收购,如果想按59号文的特殊处理走,由于交易双方要采纳统一的纳税政策,因此如果看成是资产收购,由于A付出的是非股权,因此没可能采纳特殊纳税;如果要看成是资产收购,要看具体交易额,还有那么一点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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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21:25: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59号文对股权并购的定义就是控制,这点无疑问。关键是第2点,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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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00: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非专业的一点浅见是,执行59号文的第一步,应当就是认定谁收购了谁,也就是2楼老B说的第一点“看是否是股权收购,要看A是否控制了B”。

如果是A实现了对B的控制,那么A是购买方,通过“非股权支付”实施了“股权收购”,自然不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是购买方,通过“股权支付”实施了“资产收购”,存在使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可能——取决于两个条件,85%(B是“股权支付”,当然符合)和75%(此案的实质判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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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7 09: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就是购买方。
你的逻辑是,谁控制,谁就是购买方?似乎有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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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09:4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增资就是一个再次出资行为,对于过程和主体而言可能包含了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我,为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企业的政策上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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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7 10: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2-3-7 10:24 编辑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3-7 09:13
如果A没有实现对B的控制,那么B就是购买方。
你的逻辑是,谁控制,谁就是购买方?似乎有点不妥。


59号文不是开宗明义就讲了: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不实现控制,都不能叫股权收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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