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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公司债+股份出售问题+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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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1: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几个问题搞不清楚,或是不敢肯定理解正确,在此向大家求教:

1、公司债、企业债、证券公司债等都没有见到三年盈利的要求,一般都是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不低于一年债券利息,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2、上市公司30%以上股东在定期报告前10不得增持,那么对于出售股份是多少天呢?记得以前看过30天,不知是否正确,还是压根就没有限制?

3、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算作利润分配?我的理解应该是算作分配,但是看到本论坛有些讨论说不算,最后也没个确定说法,在此再次提出来讨论一下。

[ 本帖最后由 stonewyf 于 2008-12-19 21:1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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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2: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第3个问题我来回答:
公积金转赠,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之间的变动,不属于分配,只有未分配利润变动才属于分配;简单说就是转增不是分配,送股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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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3: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stonewyf 的帖子

1、《发行与承销》书上,企业债是要3年盈利
2、关于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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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3: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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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如果该股东还是上市公司董监高,还应该符合董监高的要求(更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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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23: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顺便在这里向高人确认一下:
1、中小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定期报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有没有随着《相关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中“定期报告前10日不得增持”的出台而改变?
2、中小板企业不用遵守《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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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09: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同意二楼的看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 本帖最后由 youyougaocuo 于 2008-12-20 09: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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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0: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盈余公积也应该缴税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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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0 11: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所以转增应该不属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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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0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交易限制

沪深主板、深市中小板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
2、关于出售股份,《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
沪深主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该公司的年报、半年报公告前30日内不得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2005年12月31日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八、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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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1:4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 yelechun2003 的帖子

感谢yelechun2003的总结!补充一个: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还有对行权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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