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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分红给持股合伙企业平台,个税是在什么时候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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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1: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分红给持股合伙企业平台,个税是在有限公司分红的时候代扣代缴,还是合伙企业分红给自然人合伙人时代扣代缴? 假如合伙企业另有法人股东,是不是直到合伙企业的法人股东分红给自然人股东时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发表于 2017-9-18 12: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公司分红时进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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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4: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当年不管用没有分配决定,只要有收益,就得让合伙人依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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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4: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分红与纳税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将所得分红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法律法规,得出如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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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8 14: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分红与纳税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将所得股息红利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法律法规,得出如下结论:
       由合伙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按股息红利所得,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向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规定: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第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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