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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期间 股东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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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0 23: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限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至完成工商变更完成之日会有一段时间,若该期间公司召开重要股东会议,关系公司重大利益;老股东(出让方)或新股东(受让方)谁参加? 请各位提出看法,表明依据?(假设协议中无明确约定,但有一般性约定为:受让方自完成工商登记完成日拥有股权,在协议签订日至工商登记完成日期间的损益归受让方享有)(另外公司没啥股东名册或发放股东出资凭证的概念)

发表于 2012-3-11 23: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过渡期和重大事项一般都有约定。按约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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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08:51:31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2-3-11 23:12
关于过渡期和重大事项一般都有约定。按约定走。

谢版主。如题:假设协议中无明确约定,但有一般性约定为:受让方自完成工商登记完成日拥有股权,在协议签订日至工商登记完成日期间的损益归受让方享有。       这种情况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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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3: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你列举的协议的约定是登记之前不享有完整的股权,只享有收益权,因此,登记前没有投票权。
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来看,该法规要求不经登记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例如住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址前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原则上登记事项的变更应以变更登记发生效力。

但股权变更又有特殊性,我举个例子,假设原来有A、B两个股东,A和C之间发生股权转让,A完全退出。那么就需要旧股东会有决议,新的股东会肯定还要开会调整董事会、修改章程等。那么去工商变更时,一般都是直接提交新、旧股东会决议,而不是先做一次变更登记,等变更登记后在做新股东会的决议登记。也就是说还未做工商登记,但是C已经作为股东行使股东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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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1: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在双方达成合意,订立合同并生效时,股权就发生转移,并不是以登记为节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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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23: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新股东参加股东会。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新老股东对公司之权利义务即发生转移,经营决策权当然由新股东行使。公司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只是股权变更的法定公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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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9:3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可参照《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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