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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请教: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所得税究竟是按20%,还是按5-35%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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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0: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几天查了无数的资料,但最后还是很迷糊,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LP最后所得税究竟是按20%,还是按5-35%的比例缴纳,可否由有限合伙企业代缴?
发表于 2012-3-13 12:24: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地方是统一按20%,有的地方是根据收入类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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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7: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限合伙人一般比照一次性投资收益所得征收20%。
5%-45%的收入税率只针对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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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8: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税,因此为鼓励股权投资行业,一些地方税务局会出台个人LP的税收优惠政策,按20%征收,这是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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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务中遇到过这个问题,宁波地区有限合伙企业个人转让股权收益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个税处理,按5%-35%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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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3 19:3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当地也有类似的土政策,可以按照20%来收,得看是否满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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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00:5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我在杭州,不知有哪位有过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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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01: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实践我没有,但法律依据找到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0〕11号)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杭金融办〔2008〕38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金融办〔2008〕38号)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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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2: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1.LP自然人看地方政策
2.红利等收入法规规定为20%
3.股权转让看地方政策,如北京天津等地规定为财产转让,按20%;其他未明文规定的地方按个体户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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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5 0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高度概括了,84号文只规定了股利、股息、红利为20%(不论GP、LP),转股收益未明确,本应按5-35%收。但各地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创造了不同的收法。北京、天津、上海、杭州都有地方规定。
代扣代缴义务,如在北京可以依据2009年5号文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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