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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直属高校对外转让专利权,是否需要评估,内附法规整理,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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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12:3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其持有的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此前规定:对外转让之前需要委托具有国资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目前情况:国务院、教育部鼓励高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明确可以自主决定转让,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可以协议定价,但是没有明确是否需要评估,或是否需要以评估价作为参考价或底价。
请教诸位投行前辈,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对外转让专利,是否需要评估,仅仅履行校内公示程序是否合规,请不吝赐教。
法规背景具体情况如下:
1、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3、国发〔2016〕16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4、国办发〔2016〕28号《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5、教技〔2016〕3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二、简政放权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三、……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协议定价的,应当通过网站、办公系统、公示栏等方式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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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10-19 12: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实操过,不过依据你列的规定,已经很明确了呀,自主决定,无需审批或备案,经规定程序的协议转让也可。有什么问题呢?

我思考的是,有些新技术尤其是尚未转化为产品的技术,去评估怎么评估的。总不至于用投入成本吧?那好像有点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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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3: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资产对外转让都需要评估的,要不然怎么定价才不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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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3 13: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去查查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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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4 15: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块肯定是需要评估的啊,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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