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1和2情形中的最后一句话。“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如何理解? 对已过会企业来说,是说“有重大差异的才需要重新上会,如果保荐机构认为无重大差异就不需重新上会”还是说“只要更换了中介,不管有没有重大差异,都需重新上会”? 关键就是“已通过发审会的”前面这个“分号”如何理解。。。
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2016年12月9日修订)原文如下: 1、在审首发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发行人、原保荐机构及更换后的保荐机构应当说明更换的原因。对于原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者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一律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更换后的保荐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完整的保荐工作程序,对原保荐机构辅导情况进行复核确认,重新出具保荐文件,并在保荐文件中对新出具的文件与原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发表明确意见。如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认为其新出具的文件与原保荐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存在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与此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监管问答为准。 2、更换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签字律师、会计师的,更换后的机构或个人需要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保荐机构应进行复核。如保荐机构认为新出具的文件与原机构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内容无重大差异的,则继续安排后续审核工作。如保荐机构认为有重大差异的,则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已通过发审会的,需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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