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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知识点] 外资投资用分红再投资按规定给予免税,但其又将股权卖出,请问是否需要把免交的税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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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09:4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外资投资用分红再投资按规定给予免税,但其又将股权卖出,请问是否需要把免交的税补回来?
发表于 2012-3-16 10: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的理解是,用取得的分红(已经是税后)再出资时,应该不用纳税的。你这里说的免税应该指的是从被投资方取得投资收益时,给予免税对吧?如果在取得收益时点前将股权卖出,他正常纳税应该是=(退出时自被投资方取得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出资时的股权成本)*相应转让所得税率。我觉得如果补缴也应该是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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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投资免税的优惠政策已经没有了。

点评

似乎如此。忘记具体法规  发表于 2012-3-16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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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09:3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家税务》(国税发[2008]23号)规定: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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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09: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axvel2011 于 2012-3-20 09:39 编辑
CMC 发表于 2012-3-18 09:30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


能再问一下,退税40%的基数是推给老外10%的40%,还是分红企业所交所得税应分给外方部分的40%?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根据上面这个公式看应该是分红企业所交所得税 40%?
例1: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5年初设立并生产经营,经营期为15年,当年
获利,中外双方持股比例为6:4,外商投资者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1-1所示:
  表1-1  单位:万元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获利情况   10  18   32   45  56   60  82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且对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减免
税规定与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相一致。)
  2001年底,外商打算将其中100万元进行再投资开办一个新项目,如何进行税收
筹划使投资方案最佳,有下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用1995年一1998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法规定,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将享受"两免三减半"的
优惠政策。因而1995年和1996年可免缴企业所得税,1997年和1998年属于减半征收期
,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为1.5%。同时,按税法规定,用分得的免税
利润再投资不享受退税优惠:所以,100万元再投资额中只有72万元(100-10-18)可
以享受退税优惠,且退税率适用40%。则:
  退税额=72/[1-(15%+1.5%)]×15%×40%=5.17(万元)
  [方案二]:用1997年一1999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两免三减半"的税收
优惠政策,1997年一1999年正处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5%,地方所得税税率
为1.5%,可以退还已纳税额的40%。则:
  退税额=100/[1-(15%十1.5%)]×15%×40%=7.19(万元)
  [方案二]:用2000年一2001年分得的利润进行投资。根据税收政策规定,200
0年和2001年的所得应全额纳税,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则:
  退税额=100/[1-(30%十3%)]× 30%×40%=17.91(万元)
  比较上述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三最优,其获得的退税额最多,可以大大节约税收
成本。
  例2:某外商投资企业A于1990年在某市投资举办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为25年
,从1991年开始获利,该A企业按规定分得税后利润如表1-2所示:
  表1-2                    单位:万元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获利情况   100  120   150  200   220   250   30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免征地方所得税。)
  1998年,A企业欲将分得利润中的500万元支接再投资兴办B先进技术企业,可供
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有以下三种:
  [方案一]:用1991年一1994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方案二]:用1993年一1995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方案三]:用1996年一1997年分得的税后利润进行投资。
  根据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兴办先进技
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退
税额的计算方法同[例1]的规定,具体计算如下:
  [方案一]:退税额=[500-(100+120)]/(1-15%)×15%×100%=49.
41(万元)
  [方案二1:退税额=500/(1-15%)×15%×100%=88.24(万元)
  [方案三]:退税额=500/(1-30%)×30%×100%=214.29(万元)
  比较上述计算结果,三种投资办法中方案三为最优。所以,外国投资者在选择再
投资方案时,应采用减免税期满后的利润再投资比用减免税期间的利润再投资更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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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0 09: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CMC 发表于 2012-3-18 09:30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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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0 15: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maxvel2011 发表于 2012-3-20 09:14
能再问一下,退税40%的基数是推给老外10%的40%,还是分红企业所交所得税应分给外方部分的40%?

若是全部分红都再投资了,那么就是分红企业所交所得税应分给外方部分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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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1 10: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样理解,应退的基数是分给老外的利润中所对应的外商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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