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期保代培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若执行期满,要运行一段时间才能申报,可以参考公司法对高管和董事的限制。 《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017年9月北京保代培训: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1)办法中,主板:发行人,创业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但在实际操作中同时关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违法行为; 2)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严重指罚款以上。也不是每次都要行政机关出证明;举例某企业受到几十项行政处罚,每笔都是几百到上千块,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且反思内控制度是否有效) 3)起算时点:法人、自然人、持续状态 4)贪污、贿赂、侵占资产、挪用财产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刑罚执行满3年。 一方面,实际控制人应经济犯罪受刑罚,到底是刑罚满5年还是刑罚满3年可以申报?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通常表现为公司的董、高,那岂不是保代培训的内容和公司法的矛盾,保代培训是否可以改变法律,以哪个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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