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上市主体存在的已注销关联企业的核查,是上市核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同时,对于存在同业竞争的关联企业,在符合特定情况的条件下,上市服务机构亦会建议注销关联企业,以消除同业竞争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注销关联企业相关案例进行梳理,汇总相关的核查要点,以备实务参考。 一、相关案例分析 (一)盛弘股份(300693) 反馈问题:发行人关联企业较多,部分关联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发行人相似。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注销的关联企业情况,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设立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存续期间是否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及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的去向,与发行人的人员是否重叠。提供注销前一年的财务报表和注销的相关证明文件,注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债权人告知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 发行人律师回复: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包括:深圳市富鑫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深圳市盈杉投资有限公司。 核查方式:(1)登录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注销的关联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2)查阅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的工商内档文件,包括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注销公告和工商局出具的核准注销通知书等文件;(3)查阅关联企业注销前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清算报告、税务和工商注销通知书,并取得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4)对公司注销的关联企业注销前的股东进行访谈。 1、关联方注销的原因: 公司注销的关联方的情况如下:(1)深圳市富鑫康科技有限公司因主要客户迁厂至内地,对公司产品的交期和运输成本造成 影响,因此于2014年2月将公司注销;(2)深圳市兴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公司管理层考虑到深圳的房 租及用工成本上升较快,因此将工厂搬迁至东莞,于2017年4月将公司注销;(3)深圳市盈杉投资有限公司:原计划以该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公司,后通过千百盈投资和盛欣投资两家合伙企业实施, 因此于2017年3月将该公司注销。 2、注销的关联企业债务、经营及资产、人员等相关情况 (1)深圳市富鑫康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富鑫康科技”) 根据富鑫康科技注销前的业务负责人说明,深圳市富鑫康科技有限公司注 销前的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机箱、散热器等五金结构件。富鑫康科技成立于 2007年,2009年至2011年的年收入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2012年富鑫康科技启动注销程序并处理剩余的应收款、存货、应付款等事宜。2012年7 月、2013年11月及2014年2月,富鑫康分别完成国税、地税及工商注销手续。 富鑫康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 根据工商、税务、出入境、海关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富鑫康科技在存续期间合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与富鑫康科技注销前的业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富鑫康科技在注销过程中,将经营设备转让给了股东投资的另一企业深圳市兴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富鑫康科技的多数员工在公司注销后就职于深圳市兴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富鑫康科技和盛弘电气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与盛弘电气保持独立,曾经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与盛弘电气不存在重叠。 (2)深圳市兴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兴康”) 根据深圳兴康注销前的业务负责人说明,深圳兴康注销前的主营业务为生产 和销售机箱、五金冲压产品等五金结构件。深圳兴康成立于2005年,2011年至 2016年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深圳兴康管理层考虑到深圳的房租及用工成本上升较快,因此将工厂搬迁至 东莞,将深圳兴康注销。2016年4月,深圳兴康成立清算组,并于2017年1月完成地税注销手续,2017年4月完成国税、工商注销手续。深圳兴康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较多的债务或持续的亏损。 除存在一起因申报出口产品规格与实际规格不一致被处罚1000元外,根据工商、税务、社保、出入境、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深圳兴康在存续期间合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与深圳兴康的业务负责人访谈,深圳兴康在注销过程中,将经营设备转让 给了股东投资的另一企业兴康机电,深圳兴康的多数员工在公司注销后就职于兴 康机电。深圳兴康和盛弘电气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 等方面与盛弘电气保持独立,曾经的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与盛弘电气不存在重 叠。 (3)深圳市盈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杉投资”) 根据盈杉投资注销前的主要负责人说明,盈杉投资成立于2014年,自成立 以来未开展具体经营业务,未聘用生产及经营人员,其业务、资产、技术、营销 网络等方面与盛弘电气不存在关系。2014年至2016年,盈杉投资的主要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如下: 单位:万元 盈杉投资在存续期间不存在较多的债务或较大且持续的亏损。 根据工商、税务、社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记录证明,盈杉投资在存续期间合法 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销的关联企业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债权人告知程序情况如下 (1)富鑫康科技的注销程序 2012年7月6日,富鑫康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公司和成立清算组,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松岗税务分局向富鑫康科技出 具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2013年11月12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富鑫康科技出具了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013年11月18日,富鑫康科技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调整清算组成员并继续办理注销程序。 2013年11月23日,富鑫康科技在《新快报》A25版公告栏刊登了清算公告。 根据富鑫康科技及其全体股东、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清算报告》,富鑫康科技债权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在清算之前已全部收回,债务在清算之前已全部支付完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已支付完毕;国税、地税税费已于清算之前支付完毕并已注销相关的税务登记信息;剩余资产已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完毕。 2014年2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富鑫康科技出具了企业注销通 知书。 (2)深圳兴康的注销程序 2016年3月18日,深圳兴康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公司 和成立清算组,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16年5月11日,深圳兴康在《深圳特区报》A2版刊登了清算公告。根据深圳兴康及全体股东、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清算报告》,深圳兴康债权申报期间 无债权人申报;不存在未收回的债权和未支付的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已支 付完毕;税款已于清算之前支付完毕并已注销相关的税务登记。 2017年1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地方税务局向深圳兴康出具了《税务事项 通知书》,核准深圳兴康注销税务登记。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国家 税务局向深圳兴康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深圳兴康注销税务登记。 2017年4月2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深圳兴康出具了企业注销通知 书。 (3)盈杉投资的注销程序 2015年12月12日,盈杉投资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公司和成立清算组,并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2016年11月30日,盈杉投资在《晶报》A21版刊登了清算公告。 根据盈杉投资及全体股东、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清算报告》,盈杉投资债权 申报期间无债权人申报;不存在未收回的债权和未支付的债务;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已支付完毕;税款已于清算之前支付完毕并已注销相关的税务登记;剩余资 产已按股东投资比例分配完毕。 2016年11月2日,深圳市南山区地方税务局向盈杉投资出具了《税务事项 通知书》,核准盈杉投资注销税务登记。2017 年2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国家 税务局向盈杉投资出具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准盈杉投资注销税务登记。 2017年3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盈杉投资出具了企业注销通知 书。 核查结论:(1)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在存续期间合法经营,注销前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的业务、资产、技术、营销网络等方面不存在关系,注销后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未转入发行人,与发行人的人员不存在重叠的情形;(2)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股东会 决议、公告通知债权人、成立清算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等法律规定的注销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盐津铺子(002847) 反馈问题: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注销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注销原因,前述子公司存续期间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诉讼或其他纠纷,是 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条件的情况。 发行人律师回复: 核查方式:核查了发行人已注销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取得了主管工商、 税务、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了查询,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审阅了《审计报告》相关内容。 1、发行人历史上注销的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历史上注销的子公司包括:浏阳市盐津铺子农业产品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农产品开发公司”)、浏阳市盐津铺子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农产品销售公司”) 2、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的具体情况 (1)农产品销售公司 注销的原因:经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访谈确认,农产品销售公司的注销原因为:2012年,因发行人销售规模不断扩大,拟扩建生产厂房和物流仓库,发行人拟在浏阳农业科技产业园设立农产品销售公司,后因农产品销售公司拟取得的地块距离公司总部较远,管理成本及物流成本较高,且发行人在发行人所在地浏阳生物医药工业园取得了更为合适的地块,故发行人决定注销农产品销售公司。 注销的情况:2014年1月8日,农产品销售公司在浏阳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登记。 2014年2月26日,浏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注销税务登记证明书》,证明农产品销售公司已于2014年2月26日在该单位注销了税务登记。 2014 年5月5日,浏阳市工商局在《注销登记审核表》上做出同意农产品销售公司注销登记审批意见。 (2)农产品开发公司 注销的原因: 因农产品销售公司注销后,浏阳农业科技产业园针对发行人又提出更优惠的政策,故发行人在浏阳农业科技产业园所在地设立农产品开发公司。后因发行人投资计划调整,决定停止在浏阳农业科技产业园的投资,并注销农产品开发公司。经发行人确认,设立之后,农产品开发公司并未实际开展业务。 注销的情况:2014年12月11日,浏阳市工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农产品开发公司注销登记。 2015年1月14日,浏阳市国家税务局、浏阳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证明》:“浏阳市盐津铺子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系我局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成立于2014年5月22日,并于2014年12月11日注销,该公司2014年5月22日注册成立至注销期间未实际经营,不存纳税义务,不存在偷税、漏税、抗税、拖欠税款等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也未受到过我局的处罚。” 3、发行人注销的子公司的违法违规情况 根据农产品开发公司、农产品销售公司的主管工商、税务、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律师的适当核查,农产品开发公司、农产品销售公司存续期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诉讼或其他纠纷,不否存在影响本次发行条件的情况。 (三)一品红(300723) 反馈问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关联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注销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纠纷发表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回复: 核查方式:查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注销和转让企业的工商档案、 发行人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企业包括泽品生物、凯鼎医疗和昊辰药业,具体情况如下: 1、泽品生物 泽品生物成立于2015 年1月27日,拟承接广州康乃馨的保健品业务,后因公司经营策略调整,不再由该公司从事该等业务,因此注销。注销程序如下: (1)2015年3月27日,泽品生物股东会决议注销。 (2)2015年4月3日,泽品生物在《信息时报》刊登清算公告。 (3)2015年5月20日,泽品生物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天国税税通[2015]134268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4)2015年5月21日,泽品生物取得广州市天河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天税通[2015]55821 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5)2015年6月4日,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穗)登记内销字[2015]第 06201506030714 号),核准泽品生物注销。 2.凯鼎医疗 凯鼎医疗成立于2009年7月27日,后拟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业务,报告期该公司并未展开业务,且为避免同业竞争,因此注销,具体注销程序如下: (1)2013年1月28日,凯鼎医疗股东会决议清算。 (2)2013年3月26日,凯鼎医疗在《信息时报》刊登清算公告。 (3)2015 年4月30日,凯鼎医疗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天税通[2015]43653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4)2015年6月2日,凯鼎医疗取得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天国税税通[2015]146342 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5)2015年6月16日,凯鼎医疗取得广州市工商局天河分局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穗)登记内销字[2015]第 6201506120231号)。 3.昊辰药业 昊辰药业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昊辰药业成立于2006年11月9日。具体注销程序如下: (1)2014年7月2日,昊辰药业在《揭阳日报》刊登注销公告。 (2)2014年12月15日,昊辰药业取得揭阳市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榕国税通[2014]205104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3)2014 年12月23日,昊辰药业取得揭阳市榕城区地方税务局东山税务分局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核准字[2014]000224号),核准注销税务登记。 (4)2014 年12月23日,昊辰药业股东会决议注销。 (5)2014年12月24日,昊辰药业取得揭阳市工商局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粤揭核注通内字[2014]第 1400137339号)。 根据泽品生物、凯鼎医疗、昊辰药业的工商、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泽品生物、凯鼎医疗、昊辰药业不存在工商、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发行人律师认为,该等企业经股东会决议注销,注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纠纷。 二、评析总结: 对于发行人关联方情况的核查,是证监会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对于已注销的关联企业,上市辅导中介机构在核查是需重点关注关联企业注销的原因、注销后企业的债务/资产/人员的处理以及注销的程序是否完备。同时,对于注销的关联企业,亦需要关注其存续期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合法规范情况。 作者:詹镇滔律师 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詹镇滔律师精通公司法、金融法、证券法、合同法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具有丰富的民商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擅长公司法律顾问、公司股份制改造、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IPO)、收购兼并、私募基金、股权激励、新三板挂牌、投融资尽调及上市等法律业务。 声明:本文已在金融证券缘周律公众号(公众号为:jrzqyzl)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特此声明。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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