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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同业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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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7 12: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兄弟两在同一个市,拥有两个同行业并且产品类似的企业,这种情况能申报么?兄弟俩的企业就一定会构成同业竞争么?有没有类似的案例?
发表于 2012-3-17 22: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得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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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00: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构成同业竞争,好像保代培训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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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1: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整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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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没有规定该情形,应该整合。下面是千禧之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被否的媒体报道:虽然千禧之星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但从经营和管理的实质看,实为杨氏控制的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杨乖进之兄杨国生控制的深圳海漫尼实业经营与发行人相似业务。根据近期监管有关政策要求,家族中有亲戚从事相同相近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最好一起整合以实现整体上市。由于杨乖进和杨国生关系亲密,虽然各自家庭、经营独立,即使杨国生做出承诺,也难以保证未来在共同家族利益上发行人经营和决策不受海曼尼影响。此外,2009年双方发生过一次关联交易,故报告期内与血缘紧密的关联方存在相似业务和关联交易,难以判断未来发行人的经营及决策能否完全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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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2: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同行业又类似产品,肯定会被问到的,关键是能否说明白不构成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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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23: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构成了同业竞争,最好是进行整合。证监会也是鼓励进行整合的吧~

例子可以去看一下1月9日被否的白云电器。父辈一个集团,子辈们一个集团,经营的产品都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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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1: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讲一个很美丽的故事
产品定位在细分上存在差异   因此不定义为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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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2: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业竞争是高压线,兄弟更是不行。
请注意证监会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用法都是不同的,禁止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历次保代培训资料,证监会的基本态度是:
(1)     整体上市是基本的要求,要消除同业竞争,减少持续性关联交易,从源头上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问题。当前的新上市公司不能再在整体上市方面存在问题。
(2)     集团内不同板块的业务,没有利益冲突,可以分别上市,也可以一起上市。集团业务多元化,如果要分别上市要把握业务关系,不能存在较大的持续性关联交易。
(3)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承诺解决不了实质问题,只是锦上添花。目前审核不接受承诺性的解决措施。
(4)     界定同业竞争的标准从严:不能以细分行业、细分产品、细分客户、细分区域等界定同业竞争,生产、技术、研发、设备、渠道、客户、供应商等因素都要进行综合考虑。
(5)     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应纳入或剥离出上市主体,不能仅考虑该业务的直接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到该业务对公司的间接效益,正常情况(已持续经营)下不鼓励资产剥离、分立,为梳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进行的相关安排不能影响业绩计算的合理性、连续性。
(6)     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基本要求:直系亲属重点关注,非直系亲属看情况,是否属于一体化业务。
(7)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与发行人相同或相关联业务的处理:直系亲属必须进行整合,其他亲戚的业务之前跟发行人的业务是一体化经营后分家的也应进行整合,若业务关系特别紧密(如配套等)也应进行整合。不能从事相同业务,适用竞业禁止条款规定。 若亲戚关系不紧密、业务关系不紧密、各方面都独立运作(包括商标等)的,可考虑不纳入发行主体。旁系亲属鼓励纳入,不纳入要做充分论证,同时做好尽职调查,如实信息披露。
(8)     创业板:与其他股东从事相同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即使承诺区域划分也不可以。
(9)     对于主要股东,关注其是否对发行人的独立性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准则对重要股东的界定是5%以上持股,我们更关注对发行人重要影响的主要股东。这里关键关注两点:股东对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影响;②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存在上述两点,则界定为同业竞争。如不存在上述两点,保荐机构可协助发行人完善治理结构、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生利益冲突等。受政策、法律、法规限制,对公司影响较小又有合理解释的,可不放入公司。诸如盈利能力低、处于市场初期等理由则不被认可。
(10)  同业竞争除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应关注董监高和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主要股东;不能简单以细分行业、产品、市场不同来回避同业竞争,要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利益冲突:①直接冲突;②商业机会,董、监、高,控股股东也不能利用控股机会侵占发行人的商业机会;③是否用同样的采购、销售渠道,是否采用同样的商标、商号。
如果解答满意,麻烦给点评分吧,我希望能够进入更多的板块,呵呵。

点评

严重同意  发表于 2012-3-22 14:52

评分

参与人数 6金币 +20 +17 +15 +36 +27 收起 理由
audrey_ruan + 2 + 2
pkjjj + 15 + 15 + 15 + 11 总结的不错。多赏你几分,呵呵
蓝色向日葵 + 10 + 10
Steve.Study + 10
DASHAN7601 + 15
cssgilt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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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5: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构成同业竞争,建议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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