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 三、 披露要求 (一)披露准则1号-----招股书 1、 发行人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和频率,按照经常性和偶发性分类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Ø 购销商品、提供劳务等经常性的关联交易,应分别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比重、占当期同类型交易的比重以及关联交易增减变化的趋势,与交易相关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及增减变化的原因,以及上述关联交易是否仍将持续进行 Ø 偶发性的关联交易,应披露关联交易方名称、交易时间、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的确定方法、资金的结算情况、交易产生利润及对发行人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2、 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3、 发行人应披露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以及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 程序是否合法及交易 价格是否[url=]公允[/url][gq1] 的 意见 4、 发行人应披露拟采取的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二)首发管理办法 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三)创业板暂行办法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四、 关联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五、 实务点滴 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你上市前是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则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 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 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注意,比公司法增加了关联方)。上市规则亦有类似要求 5、对于对外担保是否需要上股东大会首先看对非关联方来说,对外担保的数额是否达到上市规则要求上股东大会的标准;对关联方来说都是需要上股东大会的,因此在此仅需判断是否为关联方方即可 6、根据会计准则,母子公司之间互为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深交所上司规则,关联关系主要还是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即主要关注的重点还是有没有利益转移的问题。 当然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在认定上有一些差异,根据深交所上司规则,5%以上的法人股东是关联方,但是其控制的公司不是关联方;5%以上的自然人是关联方,其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依然是公司的关联方 7、重大关联交易一般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8、根据证监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拟上市主体的关联交易价格必须公允,关联交易的比例不得过高,原则上上市前一年来自于关联交易的收入不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20%,最多不超过30%,上市前第二年来自于关联交易的收入不应超过总营业收入的50% 9、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关联方、已注销的子公司、客户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客户之间的关联关系,都需要充分披露
[1]可对比第三方采购价格、公开的可查询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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