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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收益债募集的资金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监管此条的意图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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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9 22: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改委《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项目收益债募集的资金不得置换项目资本金,监管此条的意图是什么呢?是不是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普遍现象?
或者资本金不是真实的自有资金,比如借贷而来?
目前,有什么途径绕过监管、达到置换资本金的目的?
【求各位大神解答,后续有项目必优先推荐】
最佳答案
1 
发表于 2017-11-30 14: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5 】51号),里面对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有一定要求。各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的时候,会要求实施者有一定的资金实力。项目收益债券本身也是一种项目贷款,负债的一种。项目资本金置换很难,空手套白狼很难,项目收益债券目前不要求资本金一步到位,可以实施者出具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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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30 16: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thelll 发表于 2017-11-30 14:49
《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5 】51号),里面对各项目的资本金 ...

谢谢。  目前了解到地方政府客户存在项目资本金不实的现象,通过项目募集资金置换资本金、可以降低政府及平台的负债率。
我能想到的是通过下游施工方将募集资金转移出去,从而绕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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