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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erryking 于 2012-3-22 09:51 编辑
最近碰到一个案例,公司确定2011年12月31日为股改基准日,原定2012年3月25日召开创立大会,但在2月20日时,发生股东变化,券商认为需重新确定股改基准日,律师认为可以操作,会计师认为没法进行验资。个人认为确实与整体变更的思路存在冲突之处。
但查了以往的案例,确实存在在股改基准日到创立大会之间发生股东变化的情况,如皇氏乳业招股书显示:2006年9月28日,黄嘉棣先生、张咸文先生与中国风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黄嘉棣先生将其持有广西皇氏0.90%的股权以及张咸文先生将其持有广西皇氏0.6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中国风投;股权转让价格以截至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两倍(即每股8元)为定价依据,即转让价款为240万元。
2006年10月26日,黄嘉棣先生、张咸文先生与真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根据协议,黄嘉棣先生将其持有广西皇氏2.25%的股权以及张咸文先生将其持有广西皇氏1.50%的股权分别转让给真牛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约定的每股8元为定价依据,即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2006年11月12日,广西皇氏全体股东召开创立大会,一致同意以整体变更方式发起设立发行人。根据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6年9月30日出具的深鹏所审字[2006]874号《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广西皇氏净资产为80,280,117.90元。黄嘉棣先生、张咸文先生、真牛公司和中国风投4名股东作为发起人,以广西皇氏经审计后的净资产值按照1∶0.997的比例折成股份8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本次发起人出资经鹏城会计师事务所2006年11月20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06]107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
诸位认为可以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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