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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求问穿透问题!!!大神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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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8 16: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7年9月发布的信披规则26号明确要求合伙企业和“三类股东”披露至最终出资人。那么请问:

1、合伙企业需要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法人或自然人)么?法人是否还要继续打开披露其股权结构?
我看了几个律所的反馈意见仅仅是披露到合伙企业的上层合伙人,并未对该层合伙人中的三类股东、合伙企业、法人进行进一步穿透核查。

2、“三类股东”如果披露至最终出资人的话,假设该“三类股东”是开放式产品或者滚动发行的产品,即最终出资人是不断随存续到期而变化的,怎么进行穿透?穿透了也没有含义啊。是否是一定要是封闭式的产品,且存续期长于锁定期?

3、如果“三类股东”作为LP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间接股东时,是否在对合伙企业穿透时,仍然要穿透至最终出资人?还是仅仅穿透到“三类股东”为止?

4、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5%以上股东的,要披露合伙企业的协议安排等情况,那么意思是否是交易完成后持股5%以下的合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情况,进而可以允许存在结构化安排?
最佳答案
2017-12-20 17:38:13
summerlove 发表于 2017-12-20 16:49
为何会里的反馈意见明确要求了,但是律所的补充法律意见缺没有执行呢?

案例也有时间背景,这几年这块监管思路一直调整,而且现在换领导了。
大部分是中介意见项目方不接受,另外动要成本,所以也有先报先答着,看接不接受。
反馈也是能写的多写,不好写的少写。
但是如果一次反馈了,二次还是反馈,这块一般都会调整。
至少明面上思路是这样。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16:29: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一下,求大神赐教。另外,IPO的穿透比重组还严格些,也是要穿透最终出资人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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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8 20:58:2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大佬指教下麽,拜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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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9 16: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1. 基金备案了就不需要穿透至最终的投资人。
2. 证监会就不希望你是滚动的。
3. 需要。
4. 不会,同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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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16:50: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fushengbin 发表于 2017-12-19 16:20
1. 基金备案了就不需要穿透至最终的投资人。
2. 证监会就不希望你是滚动的。
3. 需要。

但是我看26号确实明文规定了三类股东参照合伙企业穿透至最终出资人。而且,会里的反馈意见很多都是直接要求穿透至最终出资人(自然人、法人)的。只不过有些律所按照要求进行了终极穿透,有些仅仅穿透至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搞糊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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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17: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贴一个反馈意见供老师们参考,还请不吝赐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次交易对方存在多家有限合伙企业。请你公司:
1)核查交易对方是否涉及有限合伙、资管计划、理财产品、以持有标的资产股份为目的的公司,如是,以列表形式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并补充披露每层股东取得相应权益的时间等信息。
2)补充披露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时点是否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且为现金增资,穿透计算后的总人数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名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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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19 23:18: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恳请大佬赐教啊,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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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12-20 14: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全部穿透,当然你可以带着报,一般一次反馈就问到,二次反馈还问到就表示要替换这块出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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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2-20 16: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NLW 发表于 2017-12-20 14:50
全部穿透,当然你可以带着报,一般一次反馈就问到,二次反馈还问到就表示要替换这块出资了。

为何会里的反馈意见明确要求了,但是律所的补充法律意见缺没有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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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36 
发表于 2017-12-20 17:3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楼为最佳答案   
summerlove 发表于 2017-12-20 16:49
为何会里的反馈意见明确要求了,但是律所的补充法律意见缺没有执行呢?

案例也有时间背景,这几年这块监管思路一直调整,而且现在换领导了。
大部分是中介意见项目方不接受,另外动要成本,所以也有先报先答着,看接不接受。
反馈也是能写的多写,不好写的少写。
但是如果一次反馈了,二次还是反馈,这块一般都会调整。
至少明面上思路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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