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转系统公告〔2017〕734号 为进一步引导主办券商增强规范意识,提高执业质量,促进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健康发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见附件),并明确了评价结果运用安排,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将根据《评价办法》施行前后新老办法各自适用的评价期分段计算(即规则正式施行的2018年2月开始适用《评价办法》,2018年2月之前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并经加权平均计算以及年度评价调整项调整后得到年评结果。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总结工作实践,根据监管需要与市场变化情况持续完善相关内容。 二、根据《评价办法》第二十四条,全国股转公司针对主办券商作出以下差异化制度安排: (一)未来我司选择主办券商参与新业务或新产品优先试点、配合我司的市场建设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承办我司活动、作为专题调研对象等),以及开展机构业务现场检查工作,将以上年度年评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 (二)对于每季度评价结果反映出某类业务存在突出问题的主办券商,我司将其作为重点培训对象,强制要求其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三)对于月度评价排名靠后的主办券商,我司将要求其报送自查报告,并可视自查情况,进一步对其进行工作谈话,提醒其注意提高执业质量。 以上差异化制度安排中适用年评结果的自2018年度(2017年5月~2018年4月)评价结果公布后实施,其他自2018年2月份月度评价起正式实施。全国股转公司将持续丰富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 全国股转公司将不断完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制度,切实发挥评价制度的引导作用。各主办券商应加强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履行各项法定职责。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