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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不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而是非公司企业法人,其不适用《公司法》(适用的法律为各地制定的股份合作条例一类的地方性法规)。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应采取公司制形式,并办理变更登记。股份合作企业应以评估后净资产折股,折合股份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折合股份如低于净资产,差额部分列入改制后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得收回。企业净资产如低于改制后公司申请的注册资本,股东应当按《公司法》要求追加投资。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召开股份合作大会(即最高权力机构会议),作出同意改制的决定。
(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
(三)合作大会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对产权进行界定。
(四)产权转让或折合入股。
(五)制定改制方案。
(六)合作大会或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涉及集体资产由主管部门批准)。
(七)委托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证注册资本。
(八)申请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股份合作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改制登记申请书》。
(二)原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原企业合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
(四)原企业评估报告。
(五)改制方案;(内容应包括:1、原企业的基本情况;2、资产评估、确认、界定情况;3、净资产折合股份和转让的情况;4、新组建的公司情况,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比例等;5、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情况;6、其他认为应载明的内容)。
(六)改制方案的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
(七)企业章程。
(八)改制后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验资证明。
(十)根据改制后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原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改制时发生股权变更,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改制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提交相应的有关材料。
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如原合作制企业人数较多(超过50人或者200人),如何处理?
(二)原合作人持有的股份因改制产生溢价,是否要纳税?
(三)合作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的存续期限如何计算(是否可以连续计算)?
以上问题现行法律法规似无明确规定,请给位讨论,并给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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