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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讨论] 国有基金管理公司(私募)高管入股拟上市公司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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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16: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拟上市国企,引入一家国有有限合伙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来源和基金管理公司均为国有性质),现该有限合伙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无限合伙人)的高管,拟跟投这家拟上市国企。从基金行业行为规范或者国有企业职工持股规范上看,这么操作是否有问题?

谢谢!
(是不是被转版了?)
发表于 2012-3-29 13: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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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9: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楼上引的规定,如果基金持股小于5%,没问题吧,入股价格要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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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2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已经讨论过一遍了。现在又可以进一步讨论了。结论是,不可以。理由如下:该GP是国有控股。尽管合伙企业法中没有对国有企业不得担任GP中的“国有企业”做定义,导致国有企业可被理解为非按照《公司法》注册的法人企业(按照《公司法》注册的国有独资公司也被限制作GP)。所以,你提到的GP由国有控股企业担任,因为国有控股不属于国有企业定义。
但是《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中清楚定义,意见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所以结论出来了:该高管不可以跟投。

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
《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国有企业的定义真够乱的。我们不得不小心考证不同文件中的定义,累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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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21: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觉得我说的有用,别忘了给我点评分啊:经典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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