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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经营实体如何判断持续经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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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8 23: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第十二条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假如购买的为多个公司股权,
如何判断持续经营时间问题?要每个经营实体都要持续经营3以上吗?
发表于 2012-3-29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时间:2012年01月19日


  3.问:如何理解《决定》第一条中“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的相关规定?

  答: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根据该文,我理解应该是每个经营实体都要持续经营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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